民國106年6月13日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109年10月 日社員大會通過(更改社名)
第1章 總則
第1條 本社團定名為「台江1號攝影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2條 宗旨:
社團以推動學習社群、發展公共事務關懷能力為基本宗旨。社團的運作秉持自律、自主與開放的精神;並藉此建立團隊學習、志願服務的夥伴關係。
第3條 本社社址位於臺南社區大學校區。
第4條 社團之主管機關:由臺南社區大學行政處輔導之。
第2章社員資格
第5條 凡臺南社區大學當學期學員,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每學期經臺南社大辦理報名程序、繳交入會費及社費成為本社社員。
第3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6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行使選舉權。
2.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3.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7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1.參加本社各項公共參與活動。
2.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3.維護社團財產。
4.遵行社內決議。
5.如期繳交社費。
第4章 社員大會
第8條 社團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出席率需達1/2以上才能開會。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2.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幹部之選舉與罷免。
3.社員之除名。
4.社團活動之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5.指導老師應聘之申請
6.議決重要事項
第9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第10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總務幹事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11條 社團交接:
社團應於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召開會員大會,遴選社團幹部,兩周內辦理交接,檢附社團外聘指導人員資料、財務清冊、活動行事曆、幹部及社員通訊錄、移交報告表、定期活動場地申請表、新任正副社長基本資料表送行政處備查,以瞭解社團實際運作情況。
第5章 組織權限
第12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總務、活動、資訊文宣各一人,經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選出,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13條 本社設下列各組,各組置幹事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社長:對內綜理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社團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總務:管理社團基金
活動:活動之籌劃與聯絡
資訊文宣:活動記錄與宣傳
第14條 每學期參加課間說明會會議:
社長因故未能出席,需委派代表出席,並將會議討論事項回報給社員了解。
第6章 經費
第15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社員人數而定,但每人新臺幣1500元,幹部免費。
2.公共參與服務向學校申請補助。
3.其他。
4.經費由副社長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7章人身安全
第16條 本社團將不定期進行外出表演及戶外活動,本社主動辦理保險,並收取保險費。唯社員需全程自行注意安全,包含活動前後的交通與活動進行中。
第17條 凡成為本社團正式社員視同同意第16條人身安全條件。若發生不可預期之意外事故,不得向本社團(與台南社大團體或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18條 若在活動其間,社員邀請親朋好友參與活動,需先知會活動主辦人,本社協助辦理保險,該人之人身安全,將由邀請之社員自行負責。
本章程訂定於 106 年 06 月 13 日
106-2 學期
社長:葉國珍、副社長:劉孟幸、總務:曲知平、活動:葉國珍、資訊文宣:劉孟幸
任期:109年1月1日-12月31日
(許素慧) 社長:對內綜理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社團
(馬旭賓)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10/13後變更)
(楊靜倪) 總務:管理社團基金
(石海東) 活動:活動之籌劃與聯絡
(賴雅惠) 資訊文宣:活動記錄與宣傳
新成立社團名稱:台江1號攝影社
籌備會召集人:許素慧
會議時間:1081101 會議地點:橋上看書
會議主席:葉秀雄 指導老師:
司儀:賴艾君 紀錄:賴雅惠
出席人員:如簽到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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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程序:
1、主席致詞
社團成立需要社員共同參與及努力希望大家志趣相同可以一起切磋及延續服務的精神。
2、創社緣起
我們是一群熱愛攝影的夥伴渴望透過每一個鏡頭捕捉生命中的美好、自然中的奧妙、生活、人文、藝術是我們創作的靈感與感動;偏鄉小學畢業照服務攝影是我們回饋社會的方式之一。
3、提案討論(表決社名、表決組織章程、表決指導老師、表決社長)
1.表決社名: 台江1號攝影社
2.表決社長:許素慧
3.表決及討論組織章程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台江1號攝影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宗旨為以下幾項:
1.「攝影眼」看人事物, 更用心感受生活
2.無私分享與交流,讓攝影變得與眾不同
3.社員都可以在自己的人生當中記錄和留下每個精彩的一瞬間
4.偏鄉小學畢業照拍攝服務讓攝影從拍照本身延伸出更多社會意義
第二章 社員
凡願遵行本社之宗旨之成員均可成為本社社員,並有其應享之權利,並負應盡之責任。
第一項 社費本社社費收取經成員共識後統一由總務管理支出收入需有詳細明細,每學期告內容讓社員詳閱。
第二項 需積極參與各項活動,如社課、講座、社員大會等。
第三項 本社幹部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代表本社參與代表會議。
第三章 組織
第一節 社員大會
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
第一項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立法與監督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項 本社員二分之一表達意見,始構成社員大會合法之數額。若社員無法出席,可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三項 選舉、罷免社長,採合法之召開社員大會及電子方式行使,並須表達意見數三分之二始通過之。若社員無法出席,可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四項 決議會上所提的施政方針及年度計劃。
第五項 對於社長所提之各部門部長之人事任命同意權。
第六項 審議本社預算與結算。
第二節 社長
本社設社長一人,為本社最高發言人及負責人,對內依法執行會務,對外代表本社。
第一項 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第二項 社長依法任命本社幹部
第三項 社長代表本社,為本社最高發言人,及負責人。
第四項 代表社負責與學校間之溝通。
第五項 執行與監督會議之決議事項。
第六項 召開會議協調會務。
第七項 監督本社所有活動。
第四章 規章之施行與修改
本規章所謂之法令謂經社員大會及電子方式通過,社長頒布之法令。規章之修改需經社員大會二分之一表達意見者,表達意見數二分之一表達意見數同意,決議始為有效。若社員無法出席,可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4、主席結論
希望社團運作延續工同學習及偏鄉服務的精神
5、師長致詞
無
6、散會 108/11/1下午14:00
民國108年11月1日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台江1號攝影社]
第二條 宗旨:以「攝影眼」看人事物,更用心感受生活,無私分享與交流,讓攝影變得與眾不同.社員都可以在自己的人生當中記錄和留下每個精彩的一瞬間並以偏鄉小學畢業照拍攝服務讓攝影從拍照本身延伸出更多社會意義。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臺南社區大學校區。
第四條 社團之主管機關:由臺南社區大學行政處輔導之。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五條 凡願遵行本社之宗旨之成員均可成為本社社員,並有其應享之權利,並負應盡之責任。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參加本社各項公共參與活動。
二、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遵行社內決議。
五、如期繳交社費。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八條 社團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出席率需達1/2以上才能開會若社員無法出席,可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二、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幹部之選舉與罷免,採合法之召開社員大會及電子方式行使,並須表達意見數三分之二始通過之。若社員無法出席,可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三、決議會議上所提的施政方針及年度計劃
四、社團活動之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五、講座老師應聘之申請
六、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總務)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社團交接:
社團幹部改選完畢,並兩周內檢附社團外聘指導人員資料、財務清冊、活動行事曆、幹部及社員通訊錄、移交報告表、定期活動場地申請表、新任正副社長基本資料表送行政處備查,以瞭解社團實際運作情況。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總務、活動、資訊文宣各一人,經社長委任選出,任期為一年,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組,其各部職權如下:
社長:對內綜理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社團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總務:管理社團基金
活動:活動之籌劃與聯絡
資訊文宣:活動記錄與宣傳
第十四條 每學期參加課間說明會會議:
社長因故未能出席,需委派代表出席,並將會議討論事項回報給社員了解。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社員人數而定
二、公共參與服務向學校申請補助。
三、經費學期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七章 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 本社團將不定期進行外出表演及戶外活動,社員需全程自行注意安全,包含活動前後的交通與活動進行中,如有保險需求,必須自行主動向社團提出,並自行繳納保險費。本社團不主動替社員進行保險工作。
第十七條 凡成為本社團正式社員視同同意 第十六條 人身安全條件。若發生不可預期之意外事故,不得向本社團(與台南社大團體或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八條 若在活動其間,社員邀請親朋好友參與活動,需先知活動主辦人,該人之人身安全,將由邀請之社員自行負責。
本章程訂定於 108年 1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