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伐利亞邦環境署
電爐渣再利用之環境專業標準
(2008年4月)
1. 事實狀態
在一個針對使用電爐渣的道路路堤(Strassendamm)的研究中,從排水的取樣裡發現重金屬釩、鎢以及鉬的污染,在流下來的(abstromig)地下水中也發現鉬,它們的污染量在過去實驗室研究中並沒有預料到。此外,根據這個經驗以及一份研究計畫的結果,我們認為,就電爐渣的再利用,除了目前考慮的參數(Parameter)以外,鎢也很重要。
從水資源管理的觀點而言,在進一步的瞭解出爐以前,為了預防起見,必須約束電爐渣的再利用。聯邦層次目前也正針對含礦物之廢棄物的再利用草擬一個一體適用於各邦的規則,這項規則可預期也將對電爐渣的再利用有所影響。
基於上述認識以及眼前的確定狀況(例如暴露於釩之下的微量門檻值(4 μg/l)於2008年底期滿),應該在聯邦之統一規範發佈前,個案決定電爐渣的再利用,並且至少必須考慮下列邊界條件(Randbedinungen)。
2. 電爐渣之再利用
2.1 Z1 有限的開放使用
依照聯邦暨各邦廢棄物工作共同體(LAGA)第20號公告,在第一級(Einbauklasse 1),有限的開放使用目前是不可能的。
2.2 Z 2有限的使用並採取定義下的技術安全措施
規範值Z 2是使用電爐渣並採取定義下的技術安全措施後的上限值。透過此規範值應該避免有害物質被運送到地底或地下水。
電爐渣之溶出液(Eluat)規範值
參數(Parameter) |
度量單位(Dimension) |
電爐渣-Z 2 |
PH值1,2 |
|
10-12,5 |
導電能力1 |
μS/cm |
1500 |
鉻ges. 1 |
μg/l |
100 |
氟1 |
μg/l |
2000 |
釩1 |
μg/l |
250 |
鉬 |
μg/l |
250 |
鋇 |
μg/l |
1000 |
鎢 |
μg/l |
3 |
1依照「聯邦暨各邦廢棄物工作共同體(LAGA)對於『在科技建築物之礦物廢棄物再利用法規命令』之重點說明」(
2非界限值。違反時須調查原因。
3此為經驗值。
就鉬而言,過去只在溶出液中調查出相對少量的負擔,因此迄今未訂有規範值。就鎢而言,目前仍不可能有效確定Z 2值。由於只有安全的使用才能獲得許可,因此可以暫時不規範這樣的Z 2標準。
3. 電爐渣再利用之規範
電爐渣原則不得使用於下列地區:
- 暫時確保的或專業機關計畫的飲用水保護區及治病泉水(Heilquellen)保護區,只要它們在水資源管理方面已經獲得正面的評價,
- 在為確保水供應而在國土規劃上被指定的水優先區(Wasservorranggebieten),
- 在被指定的氾濫區(Überschwemmungsgebieten)以及當洪水來臨有氾濫或流竄之虞的區域,
- 在欠缺足夠覆蓋層的巖溶區域(Karstgebieten),以及在巖溶脫水的邊緣地區(Randgebieten, die im Karst entwässern),或是在地底有大裂縫,特別是水道豐富的地區。
即使在規範值Z 2以下,並採取定義下的技術安全措施,只有下列建造措施可使用電爐渣:
- 在建造道路及交通平面(Straßen-, Wege-und Verkehrsflächen)時,電爐渣得使用於
- 凝結黏合的覆蓋層,
- 支撐層(Tragschichten)(在未凝結黏合的支撐層只限於不透水的覆蓋層底下始可)。
- 在土地建築措施,如
- 隔音牆和視野保護牆,
- 道路路堤(路基)
但必須採取由技術觀點而言適當的個別或聯合措施,得以確保降水及地表水有效而且持續地遠離電爐渣始可。
技術安全措施的功能適當性係透過專業計畫加以確保,並於個案中證明其適當性。標準使用方法得與主管機關協調。
技術性建築使用電爐渣時,傾倒底邊和最高可預見的地下水之間至少必須有
- 優先使用於受監督之大型建造措施。
- 應該只選擇可預見不會常被開挖(例如各種運輸管線的修理工程)的地面。
- 中間堆放電爐渣時,例如在瀝青混合工廠,必須注意適當覆蓋電爐渣,或是堆放於屋簷下。
提示:
在瀝青混合工廠使用電爐渣替代礦物質時,可能另外還有維護空氣清淨的相關規定。
4. 確保品質
持續的品質監控原則上依照TL Gestein或TL G SoB-StB規定的自我監督和外在監督。外在監督係透過受認可的檢驗單位(例如依照RAP-Stra)來執行。在確定這些加工過的材料是否合格時,必須依照顆粒大小、老化狀況,以及應該如何被使用等,區分等級。最大顆粒大於
5. 紀錄
為確保依照循環經濟廢棄物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無害、合法再利用,清運途徑(Entsorgungswege)的紀錄也屬之,例如為了在主管機關複核時能夠證明是合法的再利用。紀錄義務必須在委託合約中約定,是附屬規定,並且是所有參與建造行為者確保品質行為的固定組成要素。紀錄(最低說明參見附件表格)必須應要求呈交外在監督人以及主管機關。
為確保無害的再利用,電爐渣的製造者和擁有者必須以能理解的方式,以下列說明紀錄其使用:
- 依照種類、來源和外觀予以標示(廢棄物編碼),
- 各取用人及各次取用量,
- 運送人之姓名等資料,
- 品質證明,分析結果。
將電爐渣交給建築措施的負責人(Träger)時,必須向其提示下列事項:
- 電爐渣只可依照本說明書之標準以及針對各建造措施所規定之邊際條件使用。
- 必須製作資料單(最低說明依照附件),並遞交主管機關。
- 對於水文地理狀況的描述、評價以及水資源管理局(WWA)的專業意見必須附在資料單之後。
資料來源:https://www.lfu.bayern.de/abfall/doc/eos.pdf
翻譯:劉如慧
98.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