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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1 獵影社 組織章程 民國99年04月02日社員大會通過

  台南市社區大學 獵影社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 社團定名為「 獵影社 」(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 旨:
社團以推動學習社群、發展公共事務關懷能力為基本宗旨。社團的運作秉持自 律、自主與開放的精神;並藉此建立團隊學習、志願服務的夥伴關係。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台南市社區大學校區。
第四條   社團之主管機關:由台南市社區大學行政處輔導之。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五條  凡台南市社區大學學員,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行使選舉權。
2.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3.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1. 參加本社各項公共參與活動。
2.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3.維護社團財產。
4.遵行社內決議。
5.如期繳交社費。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八條   社團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出席率需達1/2以上才能開會。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二、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之選舉與罷免。
三、社員之除名。
四、社團活動之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五、指導老師應聘之申請
六、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教學部幹事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社團交接
社團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幹部改選完畢,並兩週內檢附社團外聘指導人員資料、財務清冊、活動行事曆、幹部及社員通訊錄、移交報告表、定期活動場地申請表、新任正副社長基本資料表送行政處備查,以瞭解社團實際運作情況。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註:副社長由社長指定產生或選舉產生,由各社團自行決定),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1.社團社長對內綜理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社團。
社長應依社團章程公開選舉產生,任期由社團章程另訂之。
2.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3. 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註:或一學期改選一次,由各社團自行決定)。
4.參加社團聯席會議:
社團聯席會議定期於偶數月份第一週星期五召開一次,由各社團輪流主持及紀錄,行政處列席參加。社長應出席行政處舉辦之「社團聯席會議」。社長因故未能出席,需委派代表出席。如未委託社團幹部代表出席,則由行政處列入記錄,作為社團評鑑及社團補助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社長、副社長、財務
第十四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社員人數而定,但每人至少新臺幣500元
   2. 公共參與服務向學校申請補助。
   3. 其他。
   4. 經費由財務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佈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本章程訂定於 99 年 04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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