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台南市社區大學登山社 (以下簡稱本社) 。
第二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南市社區大學(704 台南市北區公園路750號) 。
第二章 宗旨與任務
第三條 結合喜歡大自然同好,結伴悠遊青山綠水之間,將攸遊樂趣與山野之美與社大其他同學分享,同時推廣正確的戶外活動觀念。
第四條 本社之任務:
一、 社團以推動學習社群、發展公共事務關懷能力為基本宗旨。社團的運作秉持自律、自主與開放的精神;並藉此建立團隊學習、志願服務的夥伴關係。
二、 協助社大山林之美課程戶外活動之舉辦。
三、 為愛好大自然者提供登山、溯溪等戶外活動之機會。
四、 訓練本社社員及各級幹部成為優秀之登山好手。
第三章 社員
第五條 入社::
一、 需曾參加社大山林之美課程之學員方得加入本社。
二、 經填寫社員基本資料表,經事務組審核通過後繳交社費200元,即完成報名手續成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 出社 :
一、 社員提出出社要求經事務組註銷社籍,即完成出社程序,並不予退費。
二、 社員未繳納社費者,不得享有社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社費者,視為自動退社,社員欲申請復社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事務組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社費。
三、 社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時,得經幹部會議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幹部會議決議除名,報請社員大會追認之。
第七條 權利
一、 凡本社社員均有選舉權、被選舉權(需資格審查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罷免、提案、表決等之權利。(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須入社半年始可行使。)
二、 凡本社社員均有優先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訓練課程。
三、 享受本社對於活動所提供之各項優惠。
第八條 義務
一、 凡本社社員均應遵守本社之組織章程及決議事項。
二、 凡本社社員均有執行本社所交付工作之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 本社之經費來源:
一、 社費
二、 活動結餘款
三、 捐款
四、 其它
第十條 支出:
一、 每年結餘款提出部分金額作為山難基金,金額由該年度幹部會議擬訂並經社員大會同意認列‧山難基金僅作為急難補助之用‧
二、 社團經費支出須經幹部會議通過後,方得支用‧
三、 財務報表須定期公佈於網站‧
第五章 第五章 組織與職掌
第十一條 本社置社員大會、幹部會議、社長、行政副社長、活動副社長及行政、活動各分組‧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出席率須達1/2以上才能開會‧
一、 每年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集之‧
二、 社長為社員大會之當然主席‧
三、 本社社員對大會之提案,應有社員五人之副署,並詳述提案之案由,說明及草案,於社員大會召開之五日前送交事務組,以憑排入議程‧
四、 其它未舉事項依相關議事規則辦理‧
第十三條 指導老師
一、 本社聘請指導老師一名,經社員大會同意,送社大報備聘任之‧
二、 指導老師得輔導活動計畫書之編寫,並具核可活動計畫書之權利‧
三、 指導老師得輔導本社領隊嚮導之專業能力養成,並具核可領隊響導資格之權利‧
第十四條 幹部會議
一、 由本社幹部組成,每月召開一次‧
二、 由輪值幹部擔任主席‧
三、 開會幹部若有提案,請於月例會召開之五日前送交事務組,以憑排入議程‧
四、 其它未舉事項依社大社團輔導辦法及相關議事規則辦理‧
第十五條 臨時會議
一、 遇有重大緊急事項,社長得召集行政副社長、活動副社長等各級幹部召開臨時會議,並將會議決議提於下次之社員大會通過‧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 :
一、 選舉、罷免社長、行政副社長‧
二、 制訂及修改章程‧
三、 審查本社之預算及決算‧
四、 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之事項
五、 決定本社之工作計畫
六、 質詢檢討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結果及情形
七、 檢討上次活動執行情形
第十七條 本社社長負責下列工作:
一、 對外代表本社
二、 提出登山社發展方針
三、 主持社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本社行政副社長負責下列之工作 :
一、 統籌本社行政工作之分配與協調
二、 行政副社長下設各組負責下列各項工作
1. 事務: 社員招募及社員資料保管‧同時負責活動之入山、入園申請及保險辦理工作‧
2. 文宣: 負責社團文宣製作及活動紀錄之保管
3. 財務: 負責本社財務保管、收支紀錄並製作財務報表定期公佈
4. 網管: 負責本社網站管理
第十九條 本社活動副社長負責下列之工作 :
一、 統籌本社活動工作之分配與協調及活動領隊之遴選
二、 擬定每半年度之活動計畫
三、 活動副社長下設各組負責下列各項工作
1. 報名: 活動報名及繳費之窗口
2. 培訓: 負責技術訓練及領隊人才之培訓工作
3. 裝備: 負責本社裝備之維護與保管工作並負責裝備之取用及出借‧
4. 後援: 協助活動山訊、食宿交通等資訊之搜集及機動支援
第六章 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條 本社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由幹部會議訂定於網站公佈實施‧
第七章 選舉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選出社長、行政副社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第二十二條 活動部副社長由社長提名經社員大會同意任命之,各級幹部由社長邀行政、活動副社長會同提名並於網站公佈任命
第二十三條 社長、行政副社長資格需入社一年或曾任幹部一學期以上
第二十四條 事務組將社員之符合社長、行政副社長候選人資格者之資料整理後於社員大會兩個月前送幹部會議審核通過公佈之
第二十五條 事務組將社員之符合社長、行政副社長候選人資格者之資料整理後於社員大會兩個月前送幹部會議審核通過公佈之
第二十六條 經審查通過符合候選人資格者,於事務組領表經三位社員副署後於社員大會前十日交回事務組完成候選人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事務組印製選票於社員大會舉行選舉,依得票數高低選出社長及行政副社長一職,並於社員大會上完成交接‧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之解釋由社員大會選出法制委員會為之
第二十九條 本社其他管理辦法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三十條 本章程之修訂,需經社員大會議決,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員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