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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團之設立登記
第四條 社團登記制:
社團之設立,應經登記。未予登記者,不得以台南市社區大學社團名義對外活動。
第五條 社團成立之程序如下:
- 凡社團需本校學員十人以上聯名發起,社員至少十人以上。
- 檢具成立社團申請表、章程草案、主要活動項目及計劃說明書,送行政處報備。
- 經完成登記程序、正式成立之社團,應於二週內召收新社員並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章程、選舉幹部。
- 社團輔導老師可由社團自行遴聘,亦可徵詢社區大學行政處提供協助邀聘,選定後請通知行政處,以備製發教師聘書;社團幹部選定後請通知行政處,以備製發幹部聘書。
- 成立大會舉行後,應於二週內將會議記錄、組織章程、年度活動計劃、經費預算表、社員、幹部名冊送行政處備查後得展開活動。
第六條 變更之登記:
社團成立後,其組織章程、輔導老師、負責人及幹部、社團財名冊等如有變更者,應於七日內作變更之登記。
第七條 社團章程:
社團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名稱(須冠以「台南市社區大學」)。
- 宗旨。
- 組織與職掌。
- 社員入社、退社及除名之條件。
- 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 幹部名額、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
- 會議召集及決議方式。
- 經費之運用與管理。
- 章程之修改。
- 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社團章程,應由發起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