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屈打成招可能誤導(misleading)調查,因此長期而言,刑求並非榨取資訊的有效手段(Hilde,2007)。即使是人權紀錄低落的威權政體,濫用刑訊也無法達到榨取資訊的目的,如海珊(Saddam Hussein)治下的政府為了調查與鎮壓叛亂而使用刑求,但卻無助於叛亂案件的釐清,因為被刑訊方發現無論吐露怎樣的資訊,最終只會得到吐露越多、被刑求越多的後果,且常為了讓痛苦暫停而順應刑訊方的問題進行供述,這樣的過程雖能讓被刑訊方「認罪」,但刑訊方也只能得到偏誤的情報(Einolf,2021)。
除了刑訊導致調查偏誤外,還有外於刑求的其他因素會影響刑求的效果,尤以刑訊方事前握有資訊的多寡影響重大。如美國國會曾對911事件以降反恐行動中所用的刑求手段進行調查,而引發刑求必要性的爭辯(法思齊,2019)。這些調查顯示兩個關於資訊量影響的重要發現:首先是基層情報員遇到的困境,負責刑訊的他們因無法全盤瞭解高階官員所握有的情資,導致基層情報員無法據以比對刑訊現場之所得,因此他們承認時有難以評估刑訊所得的困境出現,但他們的評估又將決定是否持續刑訊;其次,即使高階官員握有較為全面的情資可以比對刑訊所得,但CIA與FBI囿於競爭意識產生的組織偏見與政治偏見,而低估對方提供的情報,因此即使擁有多種情報來源可以相互比對,但評估情資的成效仍有疑問(Hassner,2020a)。換言之,除了「屈打成招」本身帶來的調查偏誤外,執行刑訊者握有資訊的多寡,以及情報單位對於情資的主觀價值判斷,也是影響刑訊效果的關鍵外因。
不過,以刑求榨取資訊是相當古老的行為,因此亦有研究發現刑訊方如何避免刑求的反效果。就刑求導致的偏誤而言,中世紀起歐洲教會曾以刑求手段調查異端,被指控為異端的人也曾因刑求或畏懼刑求,而被迫承認自己並未作成的罪行(李碩,2022)。不過教會並非沒有應對之道,Hassner(2020b)對於西班牙托雷多(Toledo)宗教裁判所遺留的檔案進行研究,進一步指出刑求的效用、負面影響以及當時的應對處置策略。
Hassner 從 16 世紀末至 17 世紀初的1,046次宗教審判過程中指出,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刑求是為了榨取資訊,後續的宗教審判會進一步確認刑求之所得,以便達到鎮壓異端的目的(2020b:459-460)。檔案資料顯示,刑求是被精心設計地(meticulously)執行,而顯現其專業、正式程序與目的:刑求雖然危害受訊問者身心,但訓練有素的刑訊人不會讓受訊問者致死,且刑求的施用並非用於懲罰與改變信仰,因為這無益於調查與審判;更重要的是,對刑訊方而言,刑求的目的是用於評估刑求前就已握有的證據可信度,以便讓後續的宗教審判作成信實的判決(Hassner,2020b:462-471)。達到此一目的的關鍵在資訊不對稱,在刑訊過程中,刑訊方從事先調查或其他審訊過程獲取證詞,但被刑訊方卻不知有何資訊已經被掌握,雙方形成了資訊不對稱的關係,而有利於刑訊方訊問。善用資訊不對稱與刑求,被刑訊方最終只能在痛苦中選擇吐露資訊,確保後續審判能公平對待自己或其他涉案人(Hassner,2020b:463-465)。不過事先調查無法取代偵訊過程,因為無論刑訊方握有多少資訊,仍須向被刑訊方求證,否則無法核實已掌握的情資,且刑訊方也無法排除還有其他未知的資訊需要探索。
相較於既有文獻的發現,關於台灣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案件的研究較少以刑訊為主題,雖然部分觸及刑訊的效用與反效果,但仍多關注被刑訊方屈服所付出的代價。許多研究指出刑訊造成調查偏誤,迫使被刑訊方供出不實的資訊,但也發現台灣情治機關以刑求搭配其他手段榨取資訊的過程。就調查偏誤而言,如關於1950年代初期中共潛台組織「台灣省工作委員會」(簡稱「省工委會」)的研究便指出,許多涉案人的自白書是偵訊人員刑求逼供而來,即使以此榨取情資的效果有助於清理中共潛台組織,但也誇大了叛亂的規模與反抗行為的強度(林正慧,2009)。除了透過刑求榨取資訊外,哄騙利誘也是可用的手段之一,如鹿窟案偵辦過程中,案犯溫萬金不願向國防部保密局屈服,因此保密局將已經投降的同案王忠賢關押至溫萬金的牢房,經由王忠賢以自首為餌進行遊說誘騙,終使溫萬金吐露更多案情,但也讓他為求自保而誣陷曾幫助他逃亡的人(薛月順,2023)。情治機關發現若要有效釐清案情與鎮壓叛亂,獲取被刑訊方的合作與妥協,往往比嚴刑威逼來得有用。換言之,刑求只是取供的工具之一,若無其他條件與策略配合,單靠刑訊只會誤導調查。
林正慧(2023)透過個案研究,從破獲「重整後台灣省工委會」案的過程中指出,調查局透過「說服」與「優待」兩種策略「化敵為友」。「說服」需要偵訊人員「態度和善與避免刑訊」,高階官員也常參與說服工作,並針對不同類型或不同心理需求的共產黨員採用不同的遊說方式,例如安排已投降的共產黨人對尚在抵抗者進行「集體說服」,或對思想堅定者予以批判與「理論說服」等,這些工作可以弱化共產黨員信念,降低吐露案情的心理掙扎與交出同案名單的罪惡感,並相信可因政府「寬大政策」而避免重刑(林正慧,2023:32-35)。另一方面,「優待」是依據共產黨人軟化妥協的程度,分級給予金錢獎勵與健康照護,甚至可將照護對象擴及家屬,這不只獎勵合作行為,也用於顯現投降後獲取優渥處境的示範作用(林正慧,2023:35-37)。不過林正慧(2023:33)強調,調查局在採用這些手段前,這些共產黨員多已在不同單位遭刑訊過,因此過去身心受折磨的經驗也是促成說服與優待產生效用的原因。
情治機關的手法使共產黨人陷入類似囚徒困境的賽局,亦即在刑求的威迫下,透過「說服」讓共產黨員了解賽局規則,特別是關於「背叛同志」與「堅不吐實」兩種選擇所需付出的代價,再透過「優待」實現「背叛同志」的收益(payoff)。相較之下,若比同案晚選擇叛離,或是選擇叛離後被發現有所隱瞞,將因提供的情資欠缺價值而遭到懲罰(即無法獲得減刑)。如重整後省工委會的共黨幹部黎明華,曾向已投降的同案案犯詢問「寬大政策」是否屬實,而有從懷疑政府到相信「寬大政策」的轉變與妥協,或如林佳楓、廖學信等幹部因叛離後的生活優渥而後悔太晚自首(林正慧,2023:39)。另一方面,如廖坤林、殷啟輝等即使全盤交出自己之所知,但已無益於協助調查局調查案情的工作,最終仍遭判處死刑(林正慧,2023:34)。透過叛離瓦解組織的成效顯著,除了林正慧的個案研究外,政治學者劉昊(Liu, 2022)檢視威權統治時期超過7,000位涉案人士的資料,從調查局、保密局等情治機關的偵訊過程中指出,組織領導人以及親近領導人的同志選擇叛離與交出同案名單,是情治機關可以徹底清剿叛亂團體的關鍵。
綜合個案研究與量化研究而論,刑求與哄騙利誘的手段可使情治機關以滾雪球的方式增加投降的共產黨員數量,並順此快速增加其所掌握的資訊量,使情治人員獲取資訊不對稱的優勢地位,增加叛亂組織關係暴露的可能性。不過,此類研究依賴涉案人理性自利的邏輯進行解釋,仍有不足之處。
就涉案人而言,他們處於資訊不對稱的劣勢地位,因此無法知道自己究竟是還有利用價值的黎明華,還是已經失去存活希望的廖坤林與殷啟輝,因此除非無法承受刑訊的痛苦,否則理應選擇抵抗到底,期待情治人員調查疏漏而保有一線生機。因此理性自利雖然如林正慧研究所指,可以解釋涉案人為何自白,但其實也可解釋涉案人為何堅不吐實,那麼何以情治機關能獲得劉昊指出的鎮壓成果,顯然有其需要補充修正之處。
另就偵訊人員的視角而言,即使他們獲取資訊不對稱的優勢,也無法確保眼前的涉案人已全無利用價值,因此偵訊人員無論如何都要取供求證。但偵訊人員若不擇手段取供,又可能因刑求而導致調查偏誤。因此資訊不對稱優勢搭配刑求的運用,也有其無法克服調查偏誤的侷限性。
比對調查局人員的回憶錄與口述史,多在為有無刑求作辯護,較少說明如何操作偵訊手段以避免調查偏誤。如前局長王光宇(2003:232)承認情治人員「早期」會刑求取供,其後因在偵訊場所增設錄音錄影設備,而「比較沒有」刑訊的事情發生。又另如前副局長高明輝(1995:155-156)強調,調查局在1981年陳文成案發生後就禁止傷害身體的刑求,但仍會持續使用疲勞偵訊。無論調查局如何強調沒有傷害肉體的刑訊發生,也無法排除偵訊人員刑求的可能性。如以陳欽生(Chin, 2020)為代表的許多個案經過平反後,可知他們確實是遭刑訊而產生的冤錯假案。此外,即使未傷害肉體,疲勞偵訊也令人痛苦,但高明輝等並未說明如何避免調查偏誤。既然刑求僅是取供的手段之一,調查局如何搭配其他策略,制度化與程序化地榨取資訊,仍有待探究。
綜上所述,台灣研究雖然可以在個案中了解偵訊的策略與效果,並輔以量化研究證實資訊多寡的重要性,但卻不見情治機關與情治人員如何操作偵訊手段,一方面避免涉案人的盤算與抵抗,另一方面避免不擇手段取供而導致調查偏誤的困難。本文試圖補足情治機關偵訊機制的運作過程,指出情治機關為何與如何在偵訊及釐清案情的同時,又能避免調查偏誤。
本文認為偵訊人員的偵訊策略包含兩種:一方面利用涉案人理性自利邏輯,使之為了自保而自白,另一方面也利用涉案人不理性的情感面向,避免他們在資訊不對稱的劣勢中擔心自白仍無法自保,進而選擇堅決抵抗。前者可以運用威逼利誘與理性說服的手段達成,也是過去研究關注的焦點;後者則是本文的發現,即偵訊人員透過心理施壓的手段,強化涉案人的負面情感,諸如恐懼、猜疑、徬徨無助等,用以弱化甚至放棄抵抗的心態。本文將透過資料指出,後者是可以程序性地布置與操作,不只適用於大部分的個案,甚至貫穿大部分的偵訊過程,才成就前者理性自利邏輯作用的發揮。簡而言之,涉案人基於理性自利而尋求自保,確實是偵訊有效與否的必要條件,但仍須經由心理施壓與情感面向的操弄,才能促使涉案人更加偏向選擇自保而主動吐露資訊,否則單靠威逼利用的手段,情治機關可能陷入調查偏誤的後果。
就機制運作的過程而言,本文認為刑訊是以榨取資訊目的,偵訊人員透過「設局」以便獲取被刑訊方的合作與妥協(即叛離組織)。偵訊人員在展開偵訊工作前需建立資訊不對稱的優勢,在偵訊過程中施用程度不一的刑求(訪談多指疲勞偵訊)讓涉案人感到身心不適,壓迫涉案人自白。與此同時,偵訊人員不斷對其心理施壓,用以削弱涉案人抵抗的信念,甚至扭曲轉化偵訊人員與涉案人之間的關係,使涉案人對偵訊人員產生似敵似友的態度,最終偵訊人員再搭配利誘哄騙等手段,即可換取涉案人屈服、妥協與合作。此時即使涉案人的自白就不全然是受壓迫而產生,也是心理轉變後主動吐露的結果。
為了驗證上述論點,本文除了採用過往研究倚重的政治檔案、口述歷史與政府機關調查報告外,也將採用調查局調查員的訪談資料,並以政治受難者的口述比對與核實調查員的說法。此外,本文也將運用統計資料檢驗調查局的說法與經驗。
由於台灣威權統治時期非常長,1950、60年代的調查員多已去世而無法進 行訪談,故本文訪談資料(蘇慶軒、張維修,2023a)包含的5位調查員(皆匿名)年齡已屆退或已退休,他們多在1980年代參與偵訊工作。他們的工作年代雖屬威權統治末期,由於此時情治機關已相當制度化,故他們的說法可用於檢視偵訊策略的操作。此外,本文也將採用調查局內部的工作手冊、訓練手冊或法規文件等政治檔案,補充1960、70年代的資料。另一方面,接受偵訊的涉案人共有3位(1位匿名),案情均發生於 1980 年代(受訪者資料整理如表1)。
表 1 受訪者資料
姓名 |
身份 |
(受)偵訊時間 |
備註 |
A |
調查員 |
1970-1980年代 |
已退休 |
B |
調查員 |
1980年代 |
已退休 |
C |
調查員 |
1980年代 |
已退休 |
D |
調查員 |
1980年代 |
年齡屆退 |
E |
調查員 |
1980年代 |
年齡屆退 |
F |
政治案件當事人 |
1980年代 |
因匿名不註記專案名稱 |
黃世梗 |
政治案件當事人 |
1983年 |
涉及犁廷專案,1983年其弟黃世宗涉嫌以土製炸彈攻擊聯合報與中央日報報社,遭牽連被捕。 |
黃如意 |
非政治案件當事人 |
1980年代 |
涉及春豐專案,1984年從屏東林邊走私槍枝。 |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蘇慶軒、張維修(202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