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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組織辦法」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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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四章 社團之活動
1. 台南市社區大學 社團 輔導辦法
1-1 第一章 總則
1-2 第二章 社團之設立登記
1-3 第三章 社團之組織
1-4 第四章 社團之活動
1-5 第五章 社團辦公室、財物及經費之管理
1-6 第六章 社團獎勵、停權及撤銷
1-7 第七章 附則
2. 經費申請
3. 社團行政
1-6 第六章 社團獎勵、停權及撤銷
社團組織辦法 ====== 第二十條 社團教室及器材借用:
社團因活動需要,每學期開學前,得向行政處申請借用教室及器材。社團之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社團享有在社大借用教室及器材的權利,但須事先協調及書面申請(教室借用時間需配合社大開放時間)。
2. 單槍投影及手提電腦不借於校外使用,如有特殊原因請另行報備。 3. 除社團活動外不得作其他使用。 4. 應愛惜公物、保持清潔。 5. 社團不依規定使用教室及器材者,行政處得隨時收回。 6.
社團可自行安排課程,聘請老師指導,但需限社員參加。
1. 社團對外公開的活動,需將活動內容書面向社大報備並協調場地借用問題。
第二十一條 活動經費:
社團得依本校「社團經費補助辦法」申請補助。 社團活動經費之籌募與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社團活動經費,另得以收取社費、對外募款、廠商贊助、義賣、活動報名費、及接受機關團體補助等方式籌募活動經費。任何籌募經費之計畫,除收取社費外,均應向行政處報備,始得進行。 2. 所得款項帳目均必須公開,行政處得隨時派員核查,並得將查核結果列為社團評鑑之參考。必要時得要求社團公告帳目,以昭公信。 3. 社團所得活動經費,應全數充作該團體活動、業務、管理及發展之用,不得挪為私用,或有其他圖利行為。以公益名義舉辦之募款所得,扣除活動成本後,須作公益目的之使用,違反者行政處有權介入處理。 4. 除本條所載籌募活動經費方式外,社團非經行政處核准,不得舉辦其他涉及相關金錢交易之活動。 5. 募款收支報告表應經社長簽署、公告及送行政處備查。
第二十二條 收支報告:
社團經費應製作收支報告表,於社長交接前提報社員大會審查通過,並經新任社長簽署後送行政處備查。
第二十三條 財務交接:
社長交接時應將現有社團財產、經費、帳冊、文書資料、活動檔案等列入移交,並將財產清冊、帳冊及移交報告表經社長簽署後送行政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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