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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消除威權象徵與公民行動 論文彙編」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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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文獻回顧、本文論點與資料來源
1. 失落的歷史記憶:台灣人在戰爭中的悲運/邱國禎
1-1 台灣人日本兵權益遭國民黨出賣
1-2 被國民黨拐騙的台灣人國府兵
1-3 台灣受刑人被國民黨送往戰場
1-4 東山戰役後二十位台灣人被判死刑
1-5 結論
2. 困難的歷史、記憶遺址的詮釋與檔案中心/曹欽榮
2-1 祕魯ANFASEP記憶博物館 Memoria de ANFASEP Ayacucho
2-2 柏林「恐怖的地形學」檔案中心
2-3 紐倫堡的「法西斯及恐怖」檔案中心。法西斯建築的變遷
3. 遺產的變與不變:人權教育遺址和博物館/曹欽榮
3-1 城市遺產旅程
3-2 困難遺產變與不變
3-3 困難遺產自我呈現
3-4 為什麼是困難遺產
3-5 協商困難遺產
3-6 遺產更親近觀眾
3-7 台灣的困難遺產
4. 中西區人權歷史場址走讀
4-1 走讀路線
4-2 走讀路線示意圖
4-4 延伸閱讀書目
5. 許強醫師(1913-1950) 藍博洲
5-1 農家出身的子弟
5-2 帝大醫學博士
5-3 抗日氣概的台灣人
5-4 日降光復與接收
5-5 良師良醫與罷診
5-6 組織開業與被捕
5-7 判決援救與拒悔
5-8 遺書槍決與收屍
6. 設局:台灣威權統治時期調查局的偵訊策略與工作經驗 蘇慶軒、郭俊毅、王奕婷
6-1 前言
6-2 文獻回顧、本文論點與資料來源
6-3 設局:調查局偵訊程序與策略
6-4 結論
6-5 參考書目
6-4 結論
轉型正義消除威權象徵與公民行動 論文彙編 ==================== 調查局為了有效削弱涉案人的反抗心理,進而獲取妥協與合作,需要在事前多方準備,才能在偵訊過程中操作策略以便榨取資訊。從檔案與訪談資料來看,調查局基於過去的辦案經驗,而有其關於偵訊地點、偵訊準備工作、逮捕與偵訊的發動,以至在偵訊中持續施加心理壓力、刑求、威脅利誘等策略交互搭配使用,用以轉化調查員與涉案人的關係,使涉案人吐露資訊,作成有利於釐清案情的偵訊筆錄。 一、偵訊地點與布置 調查局調查員在辦案時,能以約談、訪談與諮詢等名義向相關人士詢問案情,開啟偵訊工作,不過相比設於檢察署的「偵查庭」、法院的「刑庭」等,戒嚴時期調查局進行偵查與訊問時並沒有制式的場所,至解嚴前才開始規劃與設計(蔡錦祥,2004)。雖然沒有正式的場所進行偵訊,但基於過往經驗,調查局了解偵訊地點的布置將影響自白與口供的取得。1960 年代調查局訓練手冊《偵訊工作方法》指出,因「偵訊室這一個特殊的環境,人犯心裡自然會充滿緊張、空虛、恐怖、惶惑、慌張和拘束」,使「人犯到了偵訊室有如離開森林隱蔽的虎狼,他是毫無蔽體而又孤立無援」(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3:102)。又如訓練手冊《偵訊工作》以小說「包青天」辦案時會佈置「森羅寶殿」作比喻,指出偵訊環境帶來的心理壓力可增加偵訊的成效(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9:20)。 為了施加心理壓力,《偵訊工作》建議偵訊場所以看守所形式的效果最佳,其次為調查局辦公室,看守所較為有利的原因在於「被告在尚未羈押時,他畏懼羈押,已經羈押的可以引發他出去的願望,便於偵訊運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9:20)。調查員如B與C表示,看守所如安康接待室的形式也有利於嚴密控制涉案人,避免涉案人逃脫(蘇慶軒、張維修,2023a:71)。 無論在看守所或辦公室進行偵訊,偵訊室內的擺設「最好除了桌椅等必要用具外,不置其他物品」,受訪調查員E與涉案人黃世梗、F也指出,偵訊室的擺設通常只有桌椅而已(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9:20;蘇慶軒、張維修,2023a:64)。不過偵訊時也可針對個案佈置偵訊室環境,如「張貼適當之圖片標語,喚起他的良知,以啟自新;也可以張掛國旗,佈置大型眾多的桌椅,顯示更為嚴肅隆重,增加偵訊的氣氛。並可因時制宜,在合法而無翻供藉口的原則下,隨時作適當的運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9:20)。 雖然看守所的形式有利於偵訊,但威權統治時期調查局無法在各縣市單位建立類似看守所的處所供各地調查員運用,僅有少數名為「留質室」、「招待所」等特殊建物符合看守所的形式(蔡錦祥,2004:1)。如1950年代使用的大龍峒留質室、1958年啟用的第一留質室(1967 年改名為三張犁招待所)、安康接待室(1974年啟用),以及置於台北看守所監獄內部的誠舍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022a:209)。被偵訊的受訪者經驗顯示,即使他們剛開始被偵訊的地方不同,但最終都是送往安康接待室。如F在台北市被捕後先被送往辛亥路一處普通大樓進行偵訊,房內相當空曠,上百坪的空間內擺設簡單,僅放有桌椅,說話會有回音,且因窗簾遮蓋而無法看見窗外景象,但用於偵訊的這處大樓並非台北市調查處的辦公室。F在此處偵訊告一個階段後,再被送往新店安康接待室繼續接受偵訊(蘇慶軒、張維修,2023a:28)。此一經驗相當符合調查局訓練手冊的建議,在室內擺設簡單的偵訊室接受偵訊,而且其後還送往具有看守所形式的處所接受進一步調查。 二、偵訊前的準備工作與逮捕的發動 在發動逮捕前,調查局需要掌握案情,以便在偵訊過程中獲取資訊不對稱的優勢。資訊不對稱並不表示調查局如上帝視角般全盤掌握狀況,終有其無法掌控之處。因此調查局(1969:3)訓練手冊指出,即使被告不作自白,依法也可以運用其他證據定罪,但風險在於無法了解全部犯罪事實、前因動機、實施情況與結果,因此口供自白有其不可取代的地位。 關於政治案件與叛亂行為的發現,有賴情治機關布建於社會的大量線民。如1967年調查局曾布建義務工作人員、工作關係、特種布建內線等共計6,815人,至1980年總布建人數已超過8萬3千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7;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022a:428)。除了線民報告外,調查局也接受民眾舉報,但 查局仍提醒「對密告檢舉案件的偵查,應力求審慎,以免被當事人利用」,「否則可集中人力財力偵辦交查的案件及自行發掘有偵辦價值的案件」(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7)。被偵訊人指出,他們在接受偵訊時才發現自己已被監控多時,如偵訊人員向黃世梗出示監控的行蹤、照片、接觸人員名單與資料等,黃世梗始知監控的發生,黃如意也是在偵訊過程中才察覺身邊被安插線民(蘇慶軒、張維修,2023b;2023c)。 換言之,政治檔案中的大量監控資料,是以備日後偵訊檔案當事人之所需,而這些監控資料也成為調查局偵訊時獲取資訊不對稱優勢的基礎。 資訊不對稱奠基於監控的掌握,也反映在調查局的工作設定上。對調查局而言,偵查與偵訊實屬兩個階段的工作,前者「原則上是事先秘密進行,皆屬側面的偵查,不正面接觸涉嫌當事人」,後者是「寓偵查於訊問之中」,透過「正面訊問被告,印證偵查的結果,求得犯罪的實情與證據」,因此「偵訊工作,就是偵查工作的延續,以訊問來完成偵查最後階段的工作」(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9:3)。顯然,調查員沒有預先準備情資將無法展開訊問,事前對監控資料、案情與證據進行蒐集、掌握與分析,不只可為後續偵訊工作所需的資訊奠下基礎,也以此研究及向上級呈報涉案人所犯法條、偵辦計畫與訊問的工作步驟,獲取上級同意逮捕行動的發動(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7;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9:15-17)。 最後是逮捕的發動,除了要滿足資訊不對稱的前提外,還要選在涉案人沒有準備的時候。調查局形容是要讓「偵訊人員先處戰地而待敵,一切均安排妥當,以逸待勞,人犯是倉皇應戰,以勞對逸」(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3:102)。因此如受訪的F是在白日工作時間內被捕,被捕時心情慌亂,黃世梗是在凌晨被調查局人員叫醒帶走,僅黃如意是因通緝而自己投案(蘇慶軒、張維修,2023a:28; 2023b; 2023c)。前兩人的經驗顯然達到調查局的目的。 三、偵訊策略與過程 調查局調查員逮捕涉案人後啟動偵訊,此時的關鍵挑戰是在讓涉案人身心不適的同時,運用資訊不對稱優勢進行施壓,好讓涉案人妥協與合作。 由於叛亂案件與一般刑案不同,有其「國家性、政黨性、組織性的關係」,調查局過往經驗多是緝獲一位組織成員,再經由其口供破獲更多成員與組織(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9:4;Liu,2022)。這也說明政治案件的偵破,往往建立在針對個別組織成員的資訊不對稱優勢上,全盤掌握整個組織發展反而相當困難,因此引發個別成員叛離,才有機會破獲整個叛亂組織。資訊不對稱的優勢需要調查員操作才能發揮效用,故偵訊是類似於鬥智遊戲與心理戰,只有向涉案人出示證據時,涉案人才會評估是否如實回答(蘇慶軒、張維修,2023a:79;2023c)。此時偵訊前的監控與蒐證就顯得相當關鍵,調查局 (1963:103)指出運用資訊不對稱所創造的最佳形勢,是讓涉案人將偵訊人員看成「是權威、是神」,而將「一切都估計得很高,無從設計逃避,最多也只在觀望試探,尋求解脫」。 此外,偵訊過程不只可了解叛亂組織的緣起與發展過程,還可蒐集更多情報,供情治機關掌握更為整全的國內外政經情勢(國防部第二廳,1958)。如調查局(1969:4-5)指出「犯罪的經過,可能包括在大陸、在外國以及在台灣。對於一個匪黨黨員,如果他是二、三十年以前就已加入匪黨組織,我們不能只問他現在具有匪黨黨員身分就算完事,必須訊明他參加的動機與詳細經過。對於犯罪行為,也必須從他參加匪黨叛亂組織之時起,一項項訊明」。相較一般刑案追求罪證確鑿,無須探問嫌犯個人經歷以及對於政經情勢發展的瞭解,而顯見政治案件與刑案的差異。 為了達到施壓與情蒐的目的,資訊不對稱優勢操作化的第一步是將涉案人隔離,避免彼此溝通或對外通聯,而此一作法顯然在建構涉案人的囚徒困境。受訪的調查員如B與D指出,涉案人被捕後會進行隔離關押與偵訊,以便比對同案的供詞(蘇慶軒、張維修,2023a:79)。黃世梗與黃如意的經驗也是如此,在偵訊期間從未與同案會面或交談(蘇慶軒、張維修,2023b;2023c)。然而,隔離關押與偵訊不只在建構囚徒困境,也在削弱涉案人心理,使之變得脆弱,好讓偵訊人員可進行情感面向的操弄,達到榨取資訊及避免調查偏誤的目的。 首先是運用環境進行心理施壓,透過隔離偵訊搭配看守所的關押環境,可讓涉案人心情緊繃,弱化抵抗心態。此一安排符合前述關於偵訊地點佈置的用意,也如受訪調查員指出,涉案人大多為了保護自我而亟欲隱瞞案情,只有在很大壓力下才願意自白,因此為了施壓,故將涉案人隔離關押的同時也不給見到時間變化(如沒有手錶與窗戶,並持續不間斷地在燈光照射下起居與接受訊問),以便讓涉案人感到孤立緊繃與無所適從(蘇慶軒、張維修,2023a:79)。受訪調查員A、B 與C指出,還可以刻意關押多日而不予以問話,強化涉案人 的孤立感,導致有些涉案人因過於孤獨而主動要求接受偵訊,透過涉案人期望與人接觸及排斥獨居心理的手段,增加了涉案人偵訊時談話的意願而有利於取供(蘇慶軒、張維修,2023a:79)。 其次是依涉案人抵抗態度的強弱,挑選偵訊對象的先後順序。調查局通常「先問重要的被告」與「先問脆弱的被告」,以便了解案情的關鍵並「個個擊破」,反之是「慢訊頑強的被告」避免消耗人力與辦案時間,待案情明朗後再集中偵訊所得進行突破(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9:18-19)。此一作法可以累積更多資訊,強化調查員資訊不對稱的優勢,相對使被隔離的涉案人所知更為侷限。第三是疲勞偵訊與持續談話。包括副局長高明輝的說法與促轉會調查的個案在內,涉案人往往在被捕後即遭疲勞偵訊(高明輝,1995:155-156;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022b:40)。如受訪者 F 受偵訊時遭強光照射,沒有休息與睡覺的時間,被逼迫不斷寫自白書,黃世梗則是不斷被問話而不能睡眠(蘇慶軒、張維修,2023a:28 ;2023b)。 疲勞偵訊並不是單純讓涉案人痛苦,主要目的在釐清案情與榨取資訊。如受訪者F 在來回寫了十幾次自白書的過程中發現,偵訊人員要求撰寫的內容從泛泛的日常瑣事逐漸走向具體明確的人際往來互動,讓F逐漸明白為何被捕,也逐漸知道偵訊人員已掌握他所犯何事。此外,F也開始了解逼迫撰寫自白書的用意,在讓偵訊人員比較不同版本的自白書,若所言屬實則各版本的說法應該相同,反之,差異之處即是被追問之處(蘇慶軒、張維修,2023d)。黃世梗表示,他在疲勞偵訊期間問到案情關鍵時,偵訊人員刻意讓他休息,再趁他支撐不住而入眠之際立即叫醒,利用他精神困頓委靡時再問一次案情關鍵問題,確認所言是否屬實(蘇慶軒、張維修,2023a:81)。顯然,疲勞偵訊可用於確認監控所得之資訊,並伺機追問更多監控無法偵知的事實。 相較之下,受訪的調查員皆否認刑求與疲勞偵訊的施行,多強調偵訊過程 宛如一般的聊天對話,並以此比對涉案人聊天過程中前後的說法。受訪調查員皆將偵訊形容為持續地談話或聊天,可將偵訊問題參雜在聊天過程中進行套話,看是否前言對不上後語,以便確認涉案人所言真假(蘇慶軒、張維修,2023a:79-80;2023e)。不過也由於持續比對前言後語以避免調查偏誤,因此也給涉案人相當大的精神壓力。F 表示反覆要求撰寫自白書的過程,讓他失去胃口而僅能勉強進食,曾出現類似靈魂出竅、從天花板俯瞰自己的狀態,自白書寫到後來也讓他感到煩怒(蘇慶軒、張維修,2023d)。其他口述資料如美麗島事件被告張俊宏則是極度疲倦卻驚惶不敢入睡,而出現精神耗弱的狀態(張俊宏,2013)。 給予精神壓力其實也達到調查局設定的目的,其意在讓涉案人心理緊繃至極限,使涉案人在應訊前因壓力而「徬徨、恐怖、幻想、困擾、食不甘味、寢不入眠、整個不安情緒使其陷入半昏迷狀態」,關押環境的感官刺激再使之「睡夢中也在做惡夢,應訊時,一切都加以懷疑,一切都怕圈套,其精神、心理近於歇斯迭里狀態」(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3:20)。 隨著偵訊時間推移,上述心理施壓的偵訊策略進一步改變調查員與涉案人的關係。調查員指出偵訊方與被偵訊方的關係會發生微妙的變化,原本雙方尖銳敵對且互相猜疑,但由於涉案人僅能與偵訊人員相處,故經一段時間後涉案人的態度會逐漸軟化,彼此甚至建立似敵似友的矛盾關係,而逐漸願意自白;調查局訓練手冊更進一步將心態軟化但又擔心自白代價的涉案人形容為:「在『鬥爭』過程中,希望提訊,又怕提訊;願意交代,又怕交代;不願交代,又要交代;其心理現象有如青年人寄出第一封情書的忐忑窘態」(調查局,1963:20;蘇慶軒、張維修,2023e)。顯然,調查局只要多運用此一心理狀態就可瓦解涉案人的抵抗,使之更願意妥協甚至屈服。 當偵訊人員與涉案人的關係轉變後,便可搭配第四種手段的運用,即利誘與交易,以便將妥協轉換成合作。如D指出,在偵訊壓力下給予涉案人一些物質上的好處,例如較好的飲食或允許抽菸,不只可軟化涉案人的抗拒,也可用於激勵有「悔意」的涉案人合作(蘇慶軒、張維修,2023a:82)。退休後出版回憶錄的調查員劉禮信,也曾提到在偵訊時提供水果爭取對方合作(劉禮信、范立達,2023:50-51)。涉案人方面,調查局在黃世梗的案情明朗後,不只讓他過得比較舒適,也開始遊說他誘騙其弟黃世宗(同案主嫌,見表 1 說明)返國。黃世梗以他一人承擔所有罪責,不可再殃及其他家人為條件進行談判,經調查局應允後,即依調查局規劃,以母親生病為由撥打國際電話引誘黃世宗返國,但終歸失敗(蘇慶軒、張維修,2023b)。 相比F與黃世梗未有身體傷害的刑求發生,黃如意曾因胡亂編造走私槍械的理由而遭偵訊人員打頭(蘇慶軒、張維修,2023a:82)。但黃如意後因主動承擔走私槍械案主要的罪責,且其所提供的情資也有利於調查局辦案,始可於安康接待室請託調查局人員外出購買零食,甚至允許與女友見面(蘇慶軒、張維修,2023c)。 黃如意另外提及與偵訊人員賭博,因下棋輸贏而吐露更多槍枝下落,其他受訪調查員並未參與偵辦黃如意,但也提到偵訊過程有與涉案人下棋聊天一事(蘇慶軒、張維修,2023c; 2023e)。顯然隨著偵訊時間增加,雙方的互動形式增多,偵訊人員甚至能以賭博或遊戲等較為輕鬆的方式,與涉案人交易情資。 最後可運用控制的手段是涉案人自白的行為,這代表調查局握有涉案人背叛同志的證據。亦即當涉案人吐露的證據使調查局掌握全部案情時,便可進行「政治處理」,因其自白口供是判離組織的證據,「可做為控制運用之原動力,使他會甘心為我們所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9:4)。故黃如意抵抗調查局逼供的原因,即是攀咬他人將損及自身聲望,出獄後勢必難以重回組織(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9:64)。調查局考量到自白可供政治運用的價值,而重視偵訊過程錄製的錄影帶,如 1983 年偵辦史明(施朝暉)案相關人士時,往返台日的聯絡人前田光枝遭偵訊的過程,即被剪輯以備運用(國家安全局,1983)。另如促轉會調查發現,調查局第六處存有超過 900 卷偵訊錄影帶,其中包含「高雄暴力事件羈押涉嫌被告錄影」等規劃用於政治宣傳(促進轉型正義委會,2022c)。 調查局(1963:187)總結屈服與叛離的後果,指出涉案人叛離組織而受調查局控制後,就難以再背叛調查局,因這勢必導致雙方皆要「懲治叛徒」而使涉案人難以生存,因此涉案人最終只能倚靠調查局獲取安全保障。「政治處理」除了用於控制涉案人外,安全保障也表示涉案人不一定要移送法辦接受懲罰,而具有擴大叛離的示範作用與影響力,故調查局指出「供陳坦率,轉變澈底,有利於國家之表現,而有貢獻足資運用者,應免除其刑,以擴大政治的影響號召範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3:35)。這顯見政治案件在論罪上與一般刑案不同,刑案在證據滿足法律要件後送審定罪,但偵辦政治案件不全然如此,反而有政治交易的空間,如前述黃世梗配合誘騙其弟但要求不可殃及家人,即是談判的結果。 最後是關於上述偵訊手段與策略施行的時間。調查局訓練手冊與調查員訪談皆指出,偵訊工作相當緊湊,因此整個偵訊過程應耗時不長。受訪調查員A、B、D與E指出,啟動偵訊工作後調查員即進入密集工作狀態,調查員需要編組輪流偵訊與休息,通常以2至3位調查員為一組偵訊 1 位涉案人,在偵訊時分別負責訊問、紀錄與戒護安全等工作,每日訊問完畢後即開會討論案情,交換偵訊所得,並可隨時將關押的涉案人提訊問話(蘇慶軒、張維修,2023a:62-64)。一般而言,調查局(1963:103)期待最多用 2 個月的時間完成偵訊工作:「只要偵訊人員的戰志不衰,對於一個人犯,三天五天,一週至兩週的緊張偵訊,大不了多至一月兩月,偵訊人員只要是遵照原則,沒有反常的行為,人犯就有全部東西出現」。 偵訊工作密集進行,使涉案人承受相當大的壓力,因此要防範意外發生,故涉案人士雖然被單獨關押,但其實會受到監視器或專人24小時監控(蘇慶軒、張維修,2023a:68)。受訪調查員指出開會時會有專人報告涉案人獨自關押的情形或者偵訊完後的反應,偵訊時會安排醫護維護涉案人健康,而涉案人F也有訊問前接受醫生量測血壓心跳的經驗(蘇慶軒、張維修,2023a:68;2023d;2023e)。 當偵訊階段逐漸獲致結論時,偵訊方製作的自白書、偵訊筆錄等文件會開始偏離涉案人的想法與認知。如F便指出,受調查局疲勞偵訊一段時間後,偵訊人員開始要求他必須在自白書上的某些人姓名前冠以「奸匪」、某些書名前冠以「匪書」,否則就被強迫重寫,以符合偵訊人員的要求(蘇慶軒、張維修,2023a:81)。 此外,調查局在偵訊過程中一方面要將偵訊所得進度彙報國家安全局,另一方面要與警總合作,對後續審判工作進行準備。國安局作為匯集各情資機關情資的中心,在監控涉案人階段會比對不同情資機關呈報上來的情資(蘇慶軒,2021)。涉案人被捕後的偵訊階段亦復如此,如促轉會以美麗島事件為例指出,調查局在偵訊期間向國安局提出「1210 專案偵訊報告節要」,提出他們對於後續偵訊方向與處置意見,而國安局也向調查局與警總等正在進行偵訊工作的情治機關下達案件偵辦方向與指示,顯見國安局領導、統籌與協調情治機關工作的地位與角色(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022b:26-27)。 另一方面,警總以其軍法職權與專業,參與調查局的偵訊工作,依法定程序或法律規範要求,為調查局偵訊所得「修修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022c:36)。其中尤其以警總軍事檢察官的角色為關鍵,受訪調查員A與B表示在案情有所突破時,檢察官會與偵訊人員開會討論並提出法律見解,說明偵訊所得是否達到起訴門檻(蘇慶軒、張維修,2023a:57-59)。此外,為了移送警總軍法處作準備,調查局需要製作偵訊筆錄,受訪調查員與涉案人黃世梗指出,他們需要將口供自白作成一問一答的文字形式,以備軍事檢察官後續工作之用(蘇慶軒、張維修,2023b; 2023e)。 顯然,偵訊筆錄所載內容雖是涉案人供述的「犯行」,但此一「犯行」已是多重工作交織的結果,包含涉案人的反抗與妥協、調查局訊問與關切的案情焦點、國安局的政治判斷,以及警總合法化的見解等。在此過程中,國安局是「政治處理」的關鍵角色,如何處置涉案人需要國安局拍板決定,警總則需要為「政治處理」進行合法化的工作,因此與其說涉案人遭到法律制裁,毋寧說是遭到「政治處理」或政治制裁。此外,國安局與警總的參與,說明了既有政治檔案中所藏一問一答偵訊筆錄形式,是偵訊期間基於政治考量與當時軍法人員的法律觀念而產製,不全然與涉案人的真實言行相符,且此時涉案人應已進入妥協或合作的狀態。因此即使調查局的偵訊策略達到釐清案情的效果,但最後移送軍法處置時,反而需要依國安局或警總要求,形塑出近似真實案情但又不全然符合事實的故事,以便「政治處理」之用。 最後本文嘗試對調查局偵訊經驗與成果進行評估,但因統計資料有相當大的限制,因此僅置於附錄進行說明(見「陸、附錄」)。綜合本文偵訊策略至「政治處理」的討論,可以推論:偵訊時間越長,涉案人案情越重大,若送交軍事審判,其初審刑度也越重。受限於可取得的統計資料限制,本文以威權統治時期情治機關「羈押至起訴」的天數估計「偵訊時間」,經統計分析可以證實「涉案人被羈押的時間越長,初審刑度越重」,符合本文綜整調查局偵訊過程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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