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本社為「台南市社區大學登山社」
二、本社以倡導登山活動、技能,推動環境及生態調查教育為宗旨。
三、本社社址為「台南市社區大學」所在地。
第二章 社員
四、凡本校師生、職員,喜好登山、戶外生活並贊同本社宗旨,皆可申請入社。
五、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六、社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社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社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七、社員之權利如下:
1.各項活動之特價費用優待權。
2.山野器材之租借權。
3.山野資料之借閱權。
4.刊物之贈閱權。
5.其他新增有關社員福利之享有權。
八、社員之義務如下:
1.宣揚本社宗旨。
2.遵守本社各項規章。
3. 接受山社委託參與研習活動者,須對社內社員宣導其所學,並提供相關資料製作總檢。
第三章 社員大會
九、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決策單位。
十、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1.選舉或罷免社長。出席人數需全體社員八分之一以上
2.決議及修正本社發展方針。
3.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十一、社員大會由社長負責每學期召開一次。
十二、社長為社員大會當然之主席。
第四章 社長
十三、社長為社最高負責人、總理社務。
十四、社長候選人如下:
1.入社一年或曾任幹部一學期以上。
2.待人誠懇、工作熱心、具領導能力者。
凡社員之欲選的社長候選人須具備前述二項資格,其審查由行政副社長與活動副社長負責。
十五、社長的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十六、社長須依社大規定於任期末確實辦理新舊交接。
十七、指導先生與輔導先生之聘請由社長負責。
十八、社長因重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副社長代理職權。
第五章 幹部組織
第一節 通則
十九、幹部組織分行政、活動兩大部分。
二十、行政部門置行政副社長一人,由社長任命;活動部門置活動副社長一人,由社長任命。
二十一、行政副社長、活動副社長直接任免其統領各部組長並領導各組行事。
第二節 行政部門
二十二、行政部門下設總務、資料、美工三組。
二十三、各組分設組長一名,由組長直接任免其組員,以執行各組事務。
二十四、總務組的權責如下:
1.普通經費與特種經費之保管、收支與紀錄。
2.各組經費預算之審核。
3.各組經費使用及財務責任之審核。
4.各項活動臨時經費之審核與紀錄之保管。
5.各種輔助款之申請與保管。
6.定期公布各類經費使用情形。
7.財產之清查及財物登記表之建立。
8.接受各項活動領隊之委託辦理活動之收費與報告。
9.社員入社返社之手續。
10.本組經費預算之編列。
二十五、資料組之職責如下:
1.提供活動有關資料。
2.資料之維護與借閱。
3.資料之申請與購買。
4.已完成活動之資料蒐集與保存。
5.資料清冊之編輯。
6.會議演講之紀錄與保管。
7.社史之整理與編纂。
8.本組經費預算之編列。
二十六、美工組之職責如下:
1.各例行活動之海報由各活動領隊及總協負責。
2.各類美工事項之設計。
3.本組經費預算之編列。
第三節 活動部門
二十七、活動部門下設公關、裝備二組。
二十八、各組分設組長一名,由組長直接任免其組員,以執行各組事務。
二十九、公關組(公共關係組)之職責如下:
1.校內、校外社團之聯誼。
2.社員與社友之連誼。
3.活動報備及完成活動所需之公文。
4.信函之處理與回覆。
5.本組經費預算之編列。
三十、裝備組之職責如下:
1.各項登山器材之租借、管理、維修及添購。
2.舉辦各項裝備使用方法講解及展覽活動。
3.本組經費預算之編列。
第六章 嚮導群
三十一、本社嚮導群共分三組,依序如下:
1.高山組:以訓練組員達到熟悉山野知識與技能,並建立山野資料檔案。
2.技術組:以訓練組員熟悉攀岩、溯溪、雪攀之基本技能,並建立其資料檔案。
3.探勘組:探勘新型路線與資料整理傳遞。
三十二、各組分設組長一名,由組長直接任免其組員,以執行各組事務。
第一節 嚮導長
三十三、嚮導長經由嚮導委員會與新任社長共同選舉,經新任社長任命之。
第二節 嚮導長之職權
三十四、1.嚮導長為嚮導委員會必然之主席。
2.嚮導長為嚮導群最高負責人,總理一切嚮導事務。
3.嚮導長負責各級嚮訓之執行。
4.督導嚮導群各組活動之運作。
5.召開嚮導群會議。
6.督促山社嚮導活動之進行。
7.嚮導長任期一年。
第三節 嚮導
三十五、本社嚮導人員共分「儲備嚮導」、「嚮導」二級其資格規定如下:
1.凡本社社員參與本社舉辦之初級嚮導訓練及格後或經嚮導委員會認可者,皆可審核而為本社之儲備嚮導。
2.審核嚮導辦法:
(1)曾參加本社活動多次,具有初級急救員資格,並通過中嚮,且擔任過郊山 嚮導,及擔任過一次以上過夜活動之儲備嚮導。
(2)有特殊情況以下列條文審核之:本社社員、服務熱心、能力特殊經嚮導委員會認可者。
第四節 領隊
三十六、領隊為山野活動之最高負責人,負責帶領本社所辦理之一切活動。
三十七、領隊為臨時編組,配合山社所舉辦之各項登山活動。
三十八、領隊之權責:
1.制定登山計畫。
2.負責全體隊員安全。
3.選擇嚮導。
4.活動前招開行前會議與活動後檢討。
三十九、活動嚮導之權責:
1.蒐集行程資料與路線選擇,完成活動之探勘。
2.辦理入山證。
3.聯絡交通事宜。
4.負責行前訓練。
5.領隊不能執行任務時,由嚮導為其當然代理人。
6.協助領隊處理活動之事宜。
第七章 研究發展委員會
四十、研究發展委員會(簡稱:研發會)為一非常設機構。主席得接受社長委託,召集委員,共同研討問題。
四十一、研究發展委員會之工作為研討本社重大工作,組織章程及未來發展方向,並向社長負責
四十二、研究發展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現任社長聘任,其資格為曾任社長副社長、嚮導長或山難防救小組之組員。
四十三、研究發展委員會主席下設委員數名,由主席聘任,其資格為曾任本社幹部或辦理重大活動之負責人。
第八章 山難防救小組
四十四、山難防救小組為本社山野活動安全之督導。
四十五、本組之職責:
1.審核本社所有山野活動之計畫。
2.督導本社山野活動之推行。
3.意外事故之救援處理。
4‧山難基金之使用核可。
5.依本章程規定之其他工作。
四十六、本組由五~七名組員組成,連選得連任。
四十七、本組組員除研究發展委員會委員及活動嚮導外,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四十八、組員之產生,每年於社長改選後,由原任社長召集全體組員,就本社資深嚮導中,以無記名方式票選產生,報請新任社長同意任
命之。
第九章 經費
四十九、本社經費分為:普通經費、特種經費與活動臨時經費三種。
五十、普通經費:
1.入社費兩百元,年費一百元
2.自活動臨時經費中提取之行政基金。
3.學校補助款。
以上經費由總務組審核,社長或社長授權人同意後得以使用。
五十一、特種經費:本經費分裝備基金與山難基金兩種。
A.裝備基金:
1.自活動臨時經費中提取之裝備基金。
2.本社編列之裝備預算。
3.學校之裝備補助款。
以上經費由裝備組提出,總務組審核,社長或社長授權人同意後得以使用。
B.山難基金:
1.自活動臨時經費中提取之山難基金。
2.本社編列之山難預算。
3.經學校核定之各項山難捐款。
以上經費由兩名山難防救小組組員簽核後得以使用。
五十二、活動臨時經費:
1.活動所繳之活動經費。
2.山社活動補助款。
3‧學校活動補助款。
4.經學校核定後之各項捐款。
以上經費由活動領隊使用之,但山社有審核之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