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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分校 shelly - 台江分校 | 2012-12-19 | 點閱數: 1905
吳茂成   2012/12/18
            社區大學做為台灣公民社會運動的基地,十多年來面臨著政策、辦學場地、預算不永續,以及「知識解放,營造公民社會」理念的實踐與異化的困局,在此困局中,幸賴公共知識分子倡議、進步的NGO社團的堅持,才能挽住頹勢,在台灣各地創造出各具特色的社大地方學經驗,促進整體社區大學能夠向上也向善邁進。

        德不孤必有鄰,我們很高興,繼台南市通過社區大發發展自治條例、社大全國促進會提出《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草案之後,雲林縣也著手催生雲林縣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邀集全促會、台南社大以及在地的藝文團隊共同集思,我們深切期待雲林縣府會、公民團體合作,為雲林縣子子孫孫,創建一套可長可久的社大發展自治條例,為營造雲林縣公民社會,奠下百年的基石,成為全國制訂社大發展自治條例的首縣。

回顧台南社區大學倡議訂定「台南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根本的要旨在於「規範公部門營造公民社會的應辦事項」、「確立知識解放、公共參與及生命增能的社大辦學精神」、「建構NGO與公部門公共治理的對話平台與夥伴信賴關係」。

自治條例的催生在於促進公部門勇於思考與實踐社區大學「知識解放、營造公民社會」之教改理想,而非管理限縮社大應行應為之事。就此而言,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的討論,其過程應是廣邀公民團體參與公共政策,促進公部門提升教育改革效能的實踐。就社大來說,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的討論,即是社大實踐公共參與、催生公民社會理想的一大步。

我們不能因過去種種的受壓迫經驗,而恐懼與憂心,而懼於討論與催生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反而,我們應該參酌過去受壓迫的經驗,重新思考如何建構良善的公共制度,將社區大學「知識解放、公共參與、生命增能」的辦學理想,化為可執行、可永續的政策制度,而非限於現階段的社教科業務之一。

當然,自治條例之訂定,從理念化為文字,從文字化為實踐,並非易事,更多的困難挑戰在於後續協商與監督之現實性,然而,這亦是今日吾人倡議公民社會,不可迴避之事。就此反思,台南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雖已通過,然而,徒法不能以自行,後續的社大理想之實踐,實有賴審議委員會、公民團體持續檢討監督,才能不斷改進、修正,這亦是倡議自治條例「建構NGO與公部門公共治理的對話平台」之義。

簡言之,一如「行政社造化」之理,今日倡議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即是將業務取向的社教制度「社大化」,將社大理想日常化,彰顯與發現台灣特有的社區教育、成人教育的在地化經驗,才能看見台灣公民社會的主體性,促進公共的兩端─政府與社大NGO的實踐反思,而非限於抽象的理論描述,陷於公部門、社大行政業務的取向。

社大進步的辦學精神,牽動著一鄉、一縣、一市的進步發展,催生社大發展自治條例,這是社區大學的社會責任。

我們期待雲林社大夥伴們,要將社大自條例做為社造再創新的機會,承繼雲林社造發展之勢,融合社大的在地學習、學習在地的地方文化主體性建構,形塑台灣公民社會發展之路。

更重要的是,社大發展自治條例討論,務必從社大日常性的實踐工作中,找到在地發展的獨特性,例如大廟興學運動,這是社區大學面臨著愈趨消費性、同質性發展中,注入異質化的社會創新元素,建構不同於傳統集中型的社區大學的實體想像,引導更多在地大廟等非政府組織,加入興學之路,培育更多的在地公民社團、積極公民,從中建構推動公民社會學習、參與、創新的價值。

倡議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條例,這是吾人面對社大永續發展、台灣邁向進步社會的積極性思考。我們現在或許缺乏的是冒險勇氣,我們不能老是待在廚房,望著空的冰箱苦思,而是要走到菜市場、下田去,去尋找機會,秉持開拓精神,創新行動,勤耕勤耘,將資源大餅做大,寄語雲林社大諸友,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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