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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六章 社團獎勵、停權及撤銷

第二十四條 社團之獎勵:

社團如有特殊貢獻者,校方得進行公開表揚,以資獎勵。


第二十五條 撤銷及停權:

社團有下列情形者,停止社團活動:
  1. 如有嚴重違反學程目標、成立宗旨、相關法令或經營不善者,校方亦得撤銷其社團資格。如有不服處分者,亦得經校務會議提出申訴。
  2. 社團運作有實際困難者,經社員大會決議,得申請撤銷社團;無法召開社員大會時,應由社團輔導老師確認後,由幹部與行政處社團輔導專員討論確認是否已達「經營不善」之標準,再依規定申請撤銷社團。
  3. 社團未派員出席社團聯席會議連續達2次以上且一年內未至行政處更新社團資料者。得由社團輔導員提報行政處公告暫停社團使用學校資源之權利,俟補齊相關資料、經社團輔導專員確認後,再予復權。
  4. 社團停權或撤銷後停止使用學校各項資源。

第二十六條 申訴管道:

社團對於處分有異議者,得於公佈後一個月內由社長向校務會議提出申訴。


第二十七條 社團撤銷後之財物處理:

社團遭撤銷社團資格時,社團財產由社團社員大會處分;如社團設備是由學校補助之經費採買,則需繳回行政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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