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1 台南市社區大學志工服務隊 志願服務計畫

台南市社區大學志工服務隊   志願服務計畫

                            民國10012月志工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隊定名為「台南市社區大學好棒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二條 本隊以鼓勵社區大學的師生加入服務行列,延伸學習視野,為台南市民的這個學習場域貢獻所學,擴大民眾志願服務之層面,培養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協助社區大學行政業務及各項活動並推動社區營造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本隊之任務編組如下:

本隊志工組織包含下列項目,以協助管理工作:

一、隊長1人負責協助市府專責人員共同督導志工隊的決策、行政規劃、研發與公關事宜。

二、副隊長:1人負責協助市府專責人員、隊長與各組組長共同督導志工隊的策略規劃執行及業務的整合事宜。

三、組織架構如下:

   小組內設副組長與幹部數人分別處理組內業務。

活動企劃組:辦理志工招募、訓練課程與活動公關聯誼及整合聯繫社大其他社團辦理活動、其他非營利組織交流聯繫。

 

行政組:志工運作與管理、志工資料建檔、經費管理、後勤採購及相關資料寄發、承接服務工作、服務製表、計算志工服務時數、志工考核獎勵、協助社大行政校務運作等。 

資訊組:志工資料建檔、記錄志工幹部會議記錄及志工會議紀錄、會議記錄寄發、志工網站管理。

各組織工作守則由本府及本隊共同訂之。

第四條 凡關心社會,誓志服務,經參加隸屬單位或有關單位舉辦之志工教育訓練結業,且經幹部會議審查通過者並發給志願服務証及服務記錄冊,正式成為本隊隊員。

 

第二章  主管機關

第五條  本隊隸屬於台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學習教育學習課(以下簡稱隸屬單位),接受隸屬單位或其委託單位台南市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大)之指揮監督。隊址設於台南市公園路750號。

第六條  本隊接受隸屬單位之指揮監督。

 

第三章  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本隊隊員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提案與表決權,選舉與被選舉權。

二、參加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三、一視同仁,尊重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四、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五、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六、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劃之擬定、設計、執行與評估。

七、參與本隊、隸屬單位或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八、授予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九、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時數證明者,得申請發給服務時數證明書或其他研習證明文件。

十、提供適當之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十一、參加為志工舉辦之各項進修及觀摩等活動。

十二、合於考核及獎勵辦法,熱心服務、表現績優者由本府公開頒贈獎章表揚

十三、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十四、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

十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志工可申請資格保留至原因消失為止:

1.服義務兵役者。

2.懷孕或育嬰者(嬰兒於一週歲以內)

3.出國。

4.受傷。

5.因病無法值勤者。

6.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

十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其志工權利,俟其再行服務滿一年,且有40小時之服務紀錄,即恢復其權利:

1.保留資格連續兩年者。

2.二年內保留資格累計三次者。

3.年終考核服務點數未達40小時者。

4. 訓練時數未達40小時者。

十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解除其志工資格:

1.連續停止志工權利兩年者。

2.年度內經排定之勤務無故不到累計三次者。

3.假借社大或其委託單位名義私自圖利者。

4.對外發表不當言論有損本府與本隊形象者。

5.違反社大或其委託單位相關規定者。

6.其他重大違失經簽請核可終止志工資格者。

第八條  本隊隊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隊組織要點、有關法令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及服務記錄冊。

五、志工均為無給職、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六、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七、協助隸屬單位辦理各項活動及分配之服務工作。

八、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九、每月志願服務至少9個小時。

十、不得怠忽職責、行為不良,有損本府之榮譽。

第九條  志工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本隊隊員應主動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隊聲明退出服務行列。

第十條  本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幹部會議決議之,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除名等處分:

一、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有其它不法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隊名譽者。

三、連續三個月服務時數未達27小時以上者。

隊員如遇權益受損時,得依本隊志工申訴作業規定辦理,其規定另定之。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一條  隊員大會為本隊最高決策機構,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在大會閉會期間,由幹部會議執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  本隊設隊長及副隊長各一人,均由隊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隊長對外代表本隊,對內負責推動隊務,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任期均為一年,連選不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  基於隊務須要得由幹部會議聘請顧問若干人以提供諮詢、贊助及其它相關隊務之協助,顧問為無給職,但必要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顧問除得參與本隊活動外,不具隊員之權利與義務,其聘期與隊長相同。

第十四條  隊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隊長、副隊長,其選舉罷免作業規定另定之。

二、審查幹部會議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通過及修改組織要點。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劃、經費預決算及志願服務發展方案。

五、議決本隊組織之解散。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五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隊員大會。

二、辦理隊員大會決議案。

三、辦理審查隊員入隊事項及申訴案件。

四、擬訂年度服務計劃,經費預決算及專案服務方案。

五、議決隊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隊長及副隊長或幹部之辭職。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本隊得視服務工作須要社置活動企劃、行政、資訊三組,各組依業務置組長及副組長若干人,由隊長提名至隸屬單位決定之,任期均為二年,組長遇有缺額時,由副組長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線,各組幹部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  本隊隊員大會為定期及臨時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召集時應於大會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並應報請隸屬單位派員指導,臨時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或經隊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

第十八條  隊員大會開會時,輪流推派由隊員主持及紀錄各一人。

第十九條  隊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隊員過半數之之出席,出席隊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修改組織要點、幹部之罷免或本隊組織之解散等重大事項須經隊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之。

第二十條  幹部會議每月開會乙次,由督導、隊長、副隊長、各組組長及其他幹部組成,負責本隊各項事務之決定、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一條  幹部會議之決議,應有幹部過半之出席,以出席幹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二條  幹部會議開會時不得委託出席,幹部會議連續三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

第二三條  本隊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隸屬單位之補助或獎助費。

二、熱心公益人士或隊員之捐款。

第二四條  本隊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五條  本隊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幹部會議編製報告書提經隊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請隸屬單位備查。

 

 

第六章    招募、訓練考選

 

第二六條 

一、本隊的志工招募每年三至四月份及九至十月份辦理。採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進行。

二、本隊運作業務管理人應每年進行志工人力需求的評估,並依照需要辦理志工訓練。

三、徵選本隊志工時應包括以下徵選過程:計畫研擬核定、宣傳、報名、書面資格審查、面試、基礎與專業訓練、實習、正式服務考核等階段工作項目

四、志工業務承辦人辦理志工訓練前應先將工作計畫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五、志工報名資格:

1.必須是社區大學學員。

2.每月能提供約定的服務時數者。每年至少服務108小時。

3.能參加基礎及專業等志願服務工作之培訓課程。

4.希望真正投入服務工作,有責任心者。

六、書面資格審查:對報名者,針對其學經歷、參與動機、專長等進行審查。

七、面試:由書面資格審查中篩選出適當報名者,安排時間面試。

八、訓練費用:資格審查合格者接受基礎及專業訓練者,皆需繳交部分參加訓練費用,繳納費用項目與額度由社大及本隊定之。

九、教育訓練: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社大或接受市府委託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基礎教育訓練、特殊訓練、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基礎教育訓練:應包括內政部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

特殊訓練:志工於受訓與實習期間,應視申請志願服務的業務性質,參加由社大或本府委託之相關單位辦理的特殊訓練課程至少四十小時。

實習:完成志工基礎、特殊訓練並通過社大或市府委託之訓練單位考評者成為實習志工,接著接受訓練單位安排的實習。實習課程內容則視志工參與之工作組別而訂定,實習課程時數約為二十七小時(出席志工會議一次、執勤二次),實習期間於三個月內完成。

在職訓練:無論新任或資深正式志工於服務期間應視志願服務的業務性質,主動報名參加由社大或其他相關單位辦理之相關進修課程。

十、實習志工完成實習並經本府認定之考核通過者,成為正式志工。

十一、考評合格成為正式志工者,即發給志願服工作證與志工證、服務紀錄冊及志工ㄒ恤一件,並開始排班服務。

十二、志願服務工作證一期一年,期滿考核通過者得繼續聘任。

 

第七章    志工的管理、運用與輔導

 

第二七條 

一、本隊的管理、運用與輔導職責隸屬於市府教育局管轄。

二、社大得因業務需要,得委託其他單位或授權本隊組織管理運用。

三、志工運作辦法,分下列二種方式:

1.社大自行運用:社大或市府,至少應於每季前公告每季之志願服務計畫,供志工排定執勤日期。

2.特殊狀況則另以個案處理。

四、志工輔導:志工輔導分為服務及其他部分,服務部分輔導由各組資深志工負責;其他部分輔導由隊內具輔導背景志工任之。

五、志工聯誼活動:社大或接受市府委託的管理單位每年得舉辦12次志工的聯誼活動及辦理在職訓練工作以促成志工人員的聯誼與專業的輔導。

 

第八章    志工隊服務內容

第二八條

一、協助隸數單位或團體推展社會福利有關服務事宜

二、協助隸數單位推展志願服務宣導工作

三、協助台南市社區大學行政業務如:資料整理、建檔或資訊服務有關事宜

四、辦理志工召募及教育訓練

五、在校內不定期舉辦各項學生聯誼活動如中秋節、敬師週、社大開學…

六、在校外支援其他社團或志工舉辦各項活動

七、成立突破休閒活動推廣,參與社區舉辦各項活動

 

第九章    志工隊服務要點

 

第二九條 

一、志工服務隊的服務時間由服務隊各組視業務類型而制定與彈性調整

二、服務時間:

1.服務:週一~週日時段以排班制配合課程時間值勤。

2.其他服務視實際需求時間定之

三、志工如無法按排訂時間服務時,請自覓其他志工代班,並於三日前知會值勤負責志工。

四、志工於服務時應準時到達,佩帶志工證,著制服,並於服務前簽到及接受任務分配。業務不適合此規定者,由業務單位另訂之。

五、志工應按時服務,遲到或早退超過1小時者以曠勤登記。

六、志願服務工作證、志工證僅供本人持用,不得轉借他用。

七、支援社大或其委託單位主動派遣之任務時始列入服務之紀錄,餘均不列入。

八、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於二週前向社大提出申請,並辦理資格保留或離職手續。

九、服務期間中途離職,應繳回志願服務工作證、志工證。

 

第十章    志工的考核、獎勵、保障、申訴

 

第三十條 

一、志工考核、獎勵表揚:由本府或其委託單位負責。停權者,則不納入考核。

二、考核及獎勵標準:凡出勤狀況良好,服務確具績效,且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由市府頒授榮譽獎章,並函請志工所屬學校或服務機關,予以表揚或獎勵:榮譽獎章:每半年服務時數累積100小時。,

三、享有本志工隊最高之榮譽,並不再列入年終考核。

1.已獲頒三次榮譽獎章者。

2.連續服務滿十年,未曾遭受停權處分者。

3.經市府或其委託單位呈報市府認定對環境生態保育有特殊貢獻事蹟者。

4.如具特殊功績者,得依內政部等各部會志工獎勵辦法報請獎勵。

5.關於志願服務法第十九、二十條規定之獎勵,市府或其委託單位,應主動審查,給予志工獎勵

四、保障與申訴:本府應遴選相關自然生態、人文史蹟及志願服務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五人,組成台南市自然生態保育志工隊申訴委員會,接受志工相關權利受損、考核、服務點數、獎懲事項之申訴,以保障志工之權利。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一條  本隊解散時,其剩餘經費全數捐贈隸屬單位作為推展志願服務之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

第三二條  本組織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有關規章及隊員大會之決議辦理之。

第三三條  本組織要點經隊員大會通過,陳報隸屬單位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線上書籍目錄

展開 | 闔起

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