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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社大 - 校務公告 | 2008-03-07 | 點閱數: 4557

消基會經過調查後發現,在27所社區市民大學中,除了台北市主管的11家社區大學,以及中和社區大學和台南市社區大學,其他單位課程的退費辦法不是對消費者不公平,就是記載不清,呼籲各縣市政府應該盡速修訂社區大學課程的管理辦法,讓推展終身學習的社區大學真的變成讓消費者取信的單位。(李書璇報導)

 

 

社區大學是出社會後還想要繼續進修的民眾重要的學習管道,但是消基會接獲民眾投訴,指出有社區大學規定中途因故終止課程不得退費,實在太不合理。

所謂活到老學到老,有許多縣市推出社區大學課程,提供民眾另一個學習的管道與機會,不過消基會日前接獲民眾反映,指許多社區(市民)大學在報名表上不接受調整為其他課程以及不退費的規定,實在不合理;因此消基會從網路上蒐集各「社區大學」、「市民大學」的課程並瞭解退費辦法,果然發現在21個社區大學和6個市公所開設的課程中,除了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有統一基準,以及有受理退費日期、以及退費比例的中和社區大學和台南市社區大學之外,其餘課程的退費辦法不是對消費者不公平,就是記載不清,像是有單位規定開課後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費,有的有受理退費日期,卻沒有退費比例及金額;有的則採用保證金製度,卻沒有提到萬一中途停止課程,保證金要如何退還;消基會認為這些都嚴重損及消費者的權益,也違反消保法。消基會呼籲各縣市政府應儘快修訂社區市民大學的相關管理辦法,並建立收退費機制,不要讓原本開開心心想要豐富內涵的消費者,最後卻反而變成消費糾紛中的冤大頭。


台南市社區大學符合消費者保護精神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表示台南市社區大學符合消費者保護精神為落實終身學習的多元目標,有釵h縣市推出社區大學課程,提供民眾另一個學習的管道與機會,而部份鄉鎮市公所也開設市民大學課程,讓民眾能就近學習。


立意良善,執行上卻發現缺少了消費者保護觀念,終於引發消費者的抱怨。消基會接獲民眾反映,釵h社區(市民)大學在報名表上明文規定「同 意不接受調整其他課程及不退費」,實為不合理,於是,消基會從網路上蒐集各「社區大學」、「市民大學」的課程,深入瞭解該等學習管道的退費辦法,以維護消 費者的權益。

調查對像
社區大學:士林社區大學、文山社區大學、中正社區大學、內湖社區大學、南港社區大學、大同社區大學、信義社區大學、北投社區大學、松山社區大學、 萬華社區大學、大安社區大學、中和社區大學、淡水社區大學、屏東縣社區大學、花蓮縣社區大學、新莊社區大學、蘆荻社區大學、苗栗縣社區大學、嘉義社區大 學、台南市社區大學、雲林縣社區大學,共計21所社區大學。
提供市民課程的市公所:新店市公所、永和市公所、三重市公所、蘆洲市公所、中壢市公所、彰化市公所,共計6個市公所。

調查結果
一、社區大學
●臺北市社區大學
消基會表示,目前各社區大學的主管單位為各縣市政府的教育局,而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在95年12月28日就已發佈北市教社字第 09540169600號函「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退費的基準如下:(一)報名費不退費。(二)課業費及雜費:學員開學二週內辦加退選課程,申請 退選者全額退費;加退選後申請退費者,第三週內退還七成,第四週內(含)起原則不退費。
因此,對於編號1~11號隸屬台北市管轄的社區大學,直接依據其退費基準參照是否符合規定,而調查結果發現,編號1~11號社區大學的退費辦法均依照其規定,如消費者欲辦理退費,可在開學二週內辦理課業費全額退費、第三週內則是退還七成,而報名費則是無法退費。
但是編號4號「內湖社區大學」、編號5號「南港社區大學」、編號6號「大同社區大學」、編號7號「信義社區大學、編號8號「北投社區大學」、編號9號「松山社區大學」共6家社區大學則會加收手續費100元。

●其他縣市社區大學
針對其他縣市的社區大學,調查結果為:
(1)無退費辦法:編號14號「屏東縣社區大學」、編號18號「苗栗縣社區大學」;
(2)開課後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費:編號15號「花蓮縣社區大學」;
(3)有受理退費日期,卻無退費比例及金額:編號13號「淡水社區大學」、編號16號「新莊社區大學」、編號17號「蘆荻社區大學」、編號21號「雲林縣社區大學」;
4)有受理退費日期、以及退費比例:編號12號「中和社區大學」、編號20號「台南市社區大學」;
(5)而編號19號「嘉義社區大學」引用教育部頒訂「大學辦理推廣教育計畫審查要點」之規定辦理,明確公告其退費日期及金額比例,但消基會仍指出,退費辦法(實際上課日算起6週內退還已繳學分費之半數)對消費者仍較為嚴苛,不符合消費者保護精神,值得改善。
二、市公所所提供之課程
消基會表示,由於並非所有市公所都有提供課程,因此此次就網路上所調查的6家市公所所提供的課程,瞭解其退費辦法,調查結果發現:
(1)在報名表上直接載明「課程報名後,同意『不接受調整其他課程及不退費』之規定」:編號23號「永和市公所」;
(2)繳付開課後不得辦理退費:編號24號「三重市公所」;
(3)沒有退費辦法:編號26號「中壢市公所」;
(4)不能繼續課程者,其學費、報名費不能退費:編號27號。
(5)有受理退費日期,卻沒有退費比例及金額:編號22號「新店市公所」;
(6)採用保證金製度,在研習課程結束後退還保證金,卻沒有提及萬一停止課程,保證金如何退還:編號25號「蘆洲市公所」。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 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同法第五條:「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 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又,同法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 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 以達成者。」

消基會表示,除了台北市社區大學(編號1~11)、編號12號「中和社區大學」、編號20號「台南是社區大學」外,其餘課程的退費辦法不是對消費者不公平,就是記載不清,已嚴重損及消費者的權益,不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沒有提供消費者充分的資訊,更違反了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於定期化契約(報名表、報名須知等)違反其誠信原則。

結論
消基會表示,由於社區大學、市公所所籌辦的課程,多以平實、豐富多元的課程,提供消費者更多的學習機會,因此頗受消費者歡迎;但是,此次調查結果 發現,27個開設課程的單位(21個社區大學、6個市公所),除了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有統一基準外,其餘不僅退費辦法不一,部分更 明訂「不得退費」。
難道社區大學或是市公所,其吸金方式比市面上的營利單位更不受法令規範?有無「只釵{官放火,不釵囥m點燈」之嫌?日後將如何管理其他的企業 經營者?再者,市公所隸屬於政府單位,但是其退費辦法卻比外界更為模糊不清,不僅是一個不良的教育示範,將來也如何去取信於消費者?
活到老~學到老!消基會支持終身教育的推廣,但依據「終身學習法」第九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提供國民生活知能及人文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得依規定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置、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及其他相關 事項,由各級政府自定之。」及「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第六款:「縣(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消基會呼籲:
1.各縣(市)政府應儘速修訂社區(市民)大學的相關管理辦法。
2.即刻修訂已開課招生之收退費辦法,重視消費者的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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