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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四章 社團之活動

第十五條

一、活動申請:
社團舉辦活動,應行政處報備活動計畫,並可請指導老師協助輔導。
活動之申請、補助費用之請領、活動場地及器材之借用及財務之處理,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校外邀約:
請邀請單位發公文到社大,經由社大統一邀請社團參加活動。


第十六條 經費申請:

為鼓勵各社團規劃及參與公共性活動,各社團每年可申請社團經費,活動內容應為發展社員關懷及參與公共事務能力為宗旨,結案時請附上成果報告書,電子檔及消費的收據、發票或領據,送到行政處申請。


第十七條 活動成果報告:

社團對外辦理的活動請結集成果存檔(建議內容記錄:1.活動時間、日期、地點、內容及活動相片);電子檔及成果集請送一副本至行政處存檔。


第十八條 活動安全:

舉辦活動安全第一,若預見危險之發生,應即停辦。
社團舉辦旅遊、參觀、登山、比賽等活動應辦理加保手續。社團並得於行前辦理說明會或相關安全訓練。


第十九條 對外活動:

學生團體對外活動如需社大正式行文,請經行政處確認後發文及備查。邀請校外團體人士參加活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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