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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三章 社團之組織

第八條 輔導老師:
各社團應聘請一名指導老師。請社團填具「教師教學同意書」後送行政處報備後聘任之。
社團指導老師,得由校內外人士擔任。

第九條 指導老師之職責與權益:
  1. 輔導社團幹部進行社團發展、社務運作、活動規畫、專業研習、財產管理、改選交接等事項。
  2. 輔導社團舉辦及參與校內外重大活動,必要時應出席輔導。
  3. 參加社大教師培訓,並協助學校處理有關社團活動之特殊問題與重大事件。
  4. 社團輔導老師如未屆滿需更換者,須提具社員大會決議,再至社大行政處辦理變更登記。
  5. 社團外聘指導老師,如開設對外招生、且依社大課程審議會議通過之社團課程者,依社大講師費核發辦法支付講師費;如未開設課程,僅指導社員學習,則由社團自行與教師協商指導費支付事宜。
第十條 社員:
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並應依所屬社團章程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社大每年補助社團活動經費,其來源來自於學員所繳交之報名費,故基於「取之於學員、用之於學員」的公平原則,社團社員應為社大正式學員,請各社團幹部重視及遵守此規定。)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
社團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出席率需達1/2以上才能開會。
下列事項應經社員大會決議:
  1. 章程變更。
  2. 社長之選舉與罷免。
  3. 社員之除名。
  4. 社團活動之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5. 指導老師應聘之申請
第十二條 社長:
社團社長對內綜理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社團。
社長應依社團章程公開選舉產生,任期由社團章程另訂之。

第十三條 社團聯席會議:
社團聯席會議定期於偶數月份召開一次,由各社團輪流主持及紀錄,行政處列席參加。社長應出席行政處舉辦之「社團聯席會議」。社長因故未能出席,需委派代表出席。如未委託社團幹部代表出席,則由行政處列入記錄,作為社團評鑑及社團補助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社團交接:
社團應於每年12月底前改選完畢,並兩周內檢附社團外聘指導人員資料、財務清冊、活動行事曆、幹部及社員通訊錄、移交報告表、定期活動場地申請表、新任正副社長基本資料表送學務處備查,以瞭解社團實際運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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