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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二章 社團之設立登記

第四條 社團登記制:

社團之設立,應經登記。未予登記者,不得以台南市社區大學社團名義對外活動。


第五條 社團成立之程序如下:

  1. 凡社團需本校學員十人以上聯名發起,社員至少十人以上。
  2. 檢具成立社團申請表、章程草案、主要活動項目及計劃說明書,送行政處報備。
  3. 經完成登記程序、正式成立之社團,應於二週內召收新社員並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章程、選舉幹部。
  4. 社團輔導老師可由社團自行遴聘,亦可徵詢社區大學行政處提供協助邀聘,選定後請通知行政處,以備製發教師聘書;社團幹部選定後請通知行政處,以備製發幹部聘書。
  5. 成立大會舉行後,應於二週內將會議記錄、組織章程、年度活動計劃、經費預算表、社員、幹部名冊送行政處備查後得展開活動。


第六條 變更之登記:

社團成立後,其組織章程、輔導老師、負責人及幹部、社團財名冊等如有變更者,應於七日內作變更之登記。


第七條 社團章程:

社團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1. 名稱(須冠以「台南市社區大學」)。
  2. 宗旨。
  3. 組織與職掌。
  4. 社員入社、退社及除名之條件。
  5. 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6. 幹部名額、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
  7. 會議召集及決議方式。
  8. 經費之運用與管理。
  9. 章程之修改。
  10. 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社團章程,應由發起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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