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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布斯加日語社 組織章程 民國99年10月17日社員大會通過

台南市社區大學 布斯加日語社 組織章程

民國991017日社員大會通過

第1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布斯加日語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2條            宗旨:

社團以推動學習社群、發展公共事務關懷能力為基本宗旨。社團的運作秉持自律、自主與開放的精神;並藉此建立團隊學習、志願服務的夥伴關係。

第3條            本社社址位於台南市社區大學校區。

第4條            社團之主管機關:由台南市社區大學行政處輔導之。

第2章        社員資格

第5條            凡台南市社區大學學員,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3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6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行使選舉權。

(2)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3)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7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1)    參加本社各項公共參與活動。

(2)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3)    維護社團財產。

(4)    遵行社內決議。

(5)    如期繳交社費。

第4章        社員大會

第8條            社團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出席率需達1/2以上才能開會。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二、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之選舉與罷免。

三、社員之除名。

四、社團活動之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五、指導老師應聘之申請

六、議決重要事項

第9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10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教學部幹事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11條        社團交接:

社團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幹部改選完畢,並兩周內檢附社團外聘指導人員資料、財務清冊、活動行事曆、幹部及社員通訊錄、移交報告表、定期活動場地申請表、新任正副社長基本資料表送行政處備查,以瞭解社團實際運作情況。

第5章        組織權限

第12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註:副社長由社長指定產生或選舉產生,由各社團自行決定),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1)    社團社長對內綜理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社團。
社長應依社團章程公開選舉產生,任期由社團章程另訂之。

(2)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3)    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註:或一學期改選一次,由各社團自行決定)。

(4)    參加社團聯席會議:
社團聯席會議定期於偶數月份第一週星期五召開一次,由各社團輪流主持及紀錄,行政處列席參加。社長應出席行政處舉辦之「社團聯席會議」。社長因故未能出席,需委派代表出席。如未委託社團幹部代表出席,則由行政處列入記錄,作為社團評鑑及社團補助參考依據。

第13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蔡德行 社長 邱楊賢金 副社長 李家宜 執行長 廖秋華 總務長

蔡宗哲 黃勺珍 企劃 蘇芳純 鄭如茵 行政 郭泰廷 攝影組

第14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6章        經費

第15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

      社員人數而定,但每人至少新臺200

(2)    公共參與服務向學校申請補助。

(3)    其他。

(4)    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佈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本章程訂定於  2010    1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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