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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南瀛藝石社章程 96 年5月 1日

            南瀛藝石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從96 5 1日正式更名為南瀛藝石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以研究賞析世界各國寶玉石礦物、岩石、化石為主要目的、研發石

藝創作與技能,並以石會友,廣結善緣,發揚多元賞石文化為宗旨。

第三條:本社以台南縣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台南市內。

 

第二章 事務

第四條:本社之事務如下:

〈一〉舉辦戶外教學採石活動,蒐集各類寶玉石、巖礦、石藝史料。

〈二〉本社以動態戶外教學為主,除定期採石活以外,並安排外縣市石

展觀摩、石友拜訪等活動,來替代靜態進修課程,每月一至二次賞石聚會,共同研討石藝,增進認知。

〈三〉舉辦各種座談會、演講會、展覽會,並聘學者專家演講。

〈四〉與各學術單位及賞石團體交換文獻。

〈五〉出版各種刊物與典籍。

〈六〉關於社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七〉關於社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八〉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九〉依其他法令應辦事項。

 

第三章 社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社宗旨,由社員或其他管道經由他人介紹加入本社,只須繳交社員年費1000元,並填寫基本資料向台南市社區大學登記核備後,既認定為本社之基本社員。

第六條:但若經查核報名者,曾在石界及其他團體,惡名昭彰列為不受歡迎人物或另有企圖者,經理監事會〈幹部〉決議,可以拒絕入會或要求退會,以免日後影響團隊運作。

第七條:幹部臨時會議與社員大會,若不能親自出席時,應委託他人代理。

第八條:社員或社員代表,若有不當行為,致妨礙本社名譽信用者,得以停權處置。

 

第九條:凡社員任何活動會議均不出席,缺席次數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視同自動退會,放棄社員應有之權利與福利,並從社員名單中除名。

第十條:本社之社員,不按照規定繳納社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停權:欠繳社費滿一個月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選舉

      為理監事及享有本社所有權益〈視同自動退出本社〉。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社設社長一人、總幹事一人、財務幹事一人、監事一人、文宣幹事一人,庶務幹事一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理監事〈幹部〉任期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遇有缺額時,庶務幹事則依次遞補。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幹部〉。

二.  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  審議社員大會提議事項。

四.  社員之處分。

第十三條:理監事會〈幹部〉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社長。

二.  執行社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未來發展計劃。

四.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十四條:理監事〈幹部〉任期及任務,每年改選,連選得連任,連任二次後,

不得再連任,其任務如下:

一.     長:依據社員大會之決議及台南市社區大學規範,統理社

務,平時代表 本社與台南市社區大學協調,卸任後視

其對本社貢獻以榮譽顧問續聘之。

二.  幹事:1.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2.襄助社長處理日常事務。

            3.稽核財務收支狀況。

4.規劃並執行各項活動。

三.      事:監察社務業務執行情形。

四.  財務幹事:記錄各項經費收支進出帳目。

五.  文宣幹事:建立社務各類資料檔案。

六.  庶務幹事:協助總幹事處理各項社務活動。

第十五條:本社除社長、總幹事、財務年費免繳外,其他理監事〈幹部〉均為無給職。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本社社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監事會議之決

議由社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在於幹部認

為必要或社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十七條:下列各款之決議以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

1.      變更章程

2.      社員及社員代表之處分。

3.      幹部之解職。

4.      清算之決議。

第十八條:幹部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幹部連續二次會議均無故不出席者,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六章 經費及財務

第十九條:本社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  常年社費,社員入社時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  個人台南市社區大學報名費一年200元,由本社支付。

三.  採石活動前置探勘規劃幹部,視路程遠近,憑發票酌量油資補貼,併減免當日嚮導報名費。

四.  利息收入,基金、存款利息、採石活動盈餘。

五.  社員捐款或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社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社章程者,由幹部決議退會,但退會時所繳之常

年社費及社大報名費概不退還。

第二十一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定事項悉依台南市社區大學團體法施行細則辦理之。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社員大會決議呈社大修改之。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經社員代表決議呈准台南市社區大學備案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社解散或徹銷時,其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

人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所有。

 

 

PS本社章程部分條款修訂,是依據第二屆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實施之,若有異議,請於6/16日賞石聚會時再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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