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1 太極拳社團 組織章程 民國99年4月18日社員大會通過

台南市社區大學 太極拳社團 組織章程   民國99年4月18日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心觀太極拳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社團以推動學習社群、發展公共事務關懷能力為基本宗旨。社團的運作秉持自律、自主與開放的精神;並藉此建立團隊學習、志願服務的夥伴關係。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台南市社區大學校區。

第四條  社團之主管機關:由台南市社區大學行政處輔導之。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五條  凡台南市社區大學學員,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行使選舉權。
(二)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  參加本社各項公共參與活動。
(二)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  維護社團財產。
(四)  遵行社內決議。
(五)  如期繳交社費。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八條  社團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出席率需達1/2以上才能開會。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二、社長之選舉與罷免。
三、社員之除名。
四、社團活動之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五、指導老師應聘之申請
六、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教學部幹事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

第十一條   社團交接:

社團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幹部改選完畢,並兩周內檢附社團外聘指導人員資料、財務清冊、活動行事曆、幹部及社員通訊錄、移交報告表、定期活動場地申請表、新任正副社長基本資料表送行政處備查,以瞭解社團實際運作情況。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社長經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二人(含)以上參選時由最高票者當選選出(註:副社長由社長指定產生),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社團社長對內綜理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社團。
  社長應依社團章程公開選舉產生,任期由社團章程另訂之。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社長、副社長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參加社團聯席會議:
  社團聯席會議定期於偶數月份第一週星期五召開一次,由各社團輪流主持及紀錄,行政處列席參加。社長應出席行政處舉辦之「社團聯席會議」。社長因故未能出席,需委派代表出席。如未委託社團幹部代表出席,則由行政處列入記錄,作為社團評鑑及社團補助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總務部─購買及管理社團所需用品及物品。
文書部─部落格與活動照片之管理、活動宣傳品之製作及其他有關美工設計之事宜。
    活動部─活動內容之計劃與進行,活動日誌之撰寫,活動之紀錄(含拍照或攝影)與對外聯絡太極拳之友誼表演。
    財務部—編列活動預算,負責經費之收支及管理。
    教學部—負責太極拳之推廣與教導。

第十四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社員人數而定,但每人至少新臺幣250元
(二)公共參與服務向學校申請補助。
(三)其他。
(四)經費由財務部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佈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本章程訂定於 99 年 4  月18   日
 


:::

QR Code 區塊

https%3A%2F%2Ftncomu.tw%2Fmodules%2Ftad_book3%2Fpage.php%3Ftbsn%3D6%26tbdsn%3D416

臺南社大自評資料夾

展開 | 闔起

搜尋

:::